⬅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引证商标二2015年7月17日,新平衡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新平衡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近年来,著名美国慢跑鞋鞋企New balance在中国知识产权圈可谓越来越引人注目,一起又一起的官司开打,深受知识产权困扰,商标问题成为其品牌的拦路虎,稍不谨慎就会掉在坑里!

    案件前情

    早在上世纪90年代,New balance就已经进入中国,用的是“纽巴伦”的译名。此名也是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商——阳江友联鞋业公司所使用的中文名称。然而之后又发生一些变故推出中国市场,直到2003年,New balance通过代理制重新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

    2006年12月27日,新百伦贸易公司成立,作为New balance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使用“新百伦”进行宣传和营销,未曾料又一次遭遇中文商标阻却战。

    “新百伦”中文商标的拥有者是广东一家民营鞋企,老板周乐伦在2004年6月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同时还设立企业生产以“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2007年底,新百伦贸易向商标局提出过异议,认为“新百伦”商标涉嫌抄袭和模仿。法院最终裁定异议不成立。但这个“闭门羹”并没有让New balance放弃“新百伦”这个中文名,还在各类宣传以及网店中使用该名称。

    2013年7月,周乐伦以新百伦贸易侵害了其第865609号“百伦”、第4100879号“新百伦”注册商标权为由诉其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后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9800万元,一审获得全额判赔。

    被诉侵权后,新百伦贸易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在2015年7月17日,新平衡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865609号“百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百伦贸易赔偿周乐伦500万元。

    “百伦”商标终审有果

    第865609号“百伦”商标(诉争商标由潮阳市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鞋帽公司于1994年8月申请注册,1996年8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周乐伦。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一为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81年10月提出申请,1983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为第749744号“NEW 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93年11月提出申请,1995年6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2015年7月17日,新平衡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9月20日,原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80273号《关于第865609号“百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

    原商评委认为,该案实体问题适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我国2014年商标法。诉争商标“百伦”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新平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时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诉争商标注册日已超过5年,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新平衡公司另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院对新平衡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新平衡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01年商标法。诉争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平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新平衡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距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过五年,且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及获准注册时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时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故对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有何启发?

    盘点新百伦进入中国的商标之路,可谓是十分坎坷,纠其各种原因:

    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新百伦初入中国,多次折戟中文商标,都是因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没有提前布局商标。中文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的外资企业而言,是需要重视提前布局。一旦发现公司的中文商标被注册应该及早采取措施,从而避免此后在市场份额被蚕食、消费者被误导等方面付出更大代价。

    品牌区分度低,消费者不易区分

    除了新百伦,许多知名企业都遇到类似问题,例如耐克、阿迪达斯等。但因为新百伦的价格辨识度较低,且款式变化不大,消费者更难区分,因此新百伦遭遇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因此,新百伦公司应该积极创新,做好自主研发,打造品牌优势和品牌辨识度,使消费者更易辨识区分其品牌。

    品牌自身维权意识较差

    一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受到不正当企业的模仿,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了解品牌的真实性,这些山寨企业正是利用这种漏洞,仿造正牌产品,甚至会通过模仿商标或知名符号包装自家商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但是品牌自身维权意识较差,客观纵容了山寨企业的山寨行为。如今,不仅是同类产品的侵权,许多周边产品也会出现抢注行为。例如知名服装品牌名称被仿造企业做成眼镜商标等,这些行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正牌企业开始销售衍生产品。导致正牌商家利益受损。

    因此,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就要重视知识产权布局和维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此案给众多企业警示:企业要长久发展必须重视知识产权布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8532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