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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因此,原告对“怕上火喝王老吉”的使用不能使其作为商标获得显著特征。

    商标纠纷是外贸行业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形式之一。

    提起王老吉,给大家印象最深的不是它有多么好喝,或是去火的功效有多好,而是当年与加多宝的商标一战,实在是惊动全国。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竞争虽然目前暂且告一段落,但是,在私下里,双方还在进行着紧锣密鼓的商标布局工作。


    王老吉,它的slogan大家应该不陌生,“怕上火喝王老吉”,自一开始就是这句,好像一直没有更改过。对于这句话,王老吉也采取了防御保护措施,比如商标注册

    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是广州医药集团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


    只是,这件商标的申请之路并不顺利,甚至可以说十分曲折。下面,我们就以时间为线来了解一下。

    2013年11月4日,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广州医药不服,并申请复审。

    201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广州医药继续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这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北京高级法院认为:“怕上火喝王老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但是,指定使用的第32类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能,因此,注册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提到的这些总结起来意思就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有些会产生误认,有些则不会,但是,在是否具有显著性这方面还存有问题,商评委(后来则是知识产权局负责)得再查一查!


    于是,2018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重新作出决定,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别着急,到了这里还没有结束,广州医药仍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12月13日得以开庭审理,直至近日,行政判决书才得以下发公开。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由于第32类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能,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上述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点,不具有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在王老吉凉茶的广告中作为广告语使用,而非作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标使用。因此,原告对“怕上火喝王老吉”的使用不能使其作为商标获得显著特征。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对于企业来讲至关重要,但是,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在商标注册上,不得不提的就是《商标法》,如果脱离于对《商标法》而盲目的申请,很容易踩到商标注册的雷区,导致商标被驳回的情况。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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