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19年7月1日,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布《加多宝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的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2018年7月27日加多宝集团发表声明称,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加多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2019年7月1日,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布《加多宝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的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

    加多宝在公告中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加多宝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的公告(全文)

    看到这里,你是否对此案已经有些模糊?我们一起来梳理下王老吉加多宝14.4亿商标案纠纷始末!

    两大凉茶巨头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这一纠纷案件可谓历时长久。

    广药集团持有王老吉商标所有权,曾于2000年5月签订协议授权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方公司,下称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2010年5月1日;后又分别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下称两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在2011年4月,广药集团提出仲裁请求;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上述两补充协议无效(因为协议被认定为行贿所得),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不过,此后鸿道集团并未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

    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能够合法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最终期限是2010年5月1日,此后若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就属于违法,无论是其公司自己使用还是委托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均属侵权。

    广药集团则向广东高院提起了民事起诉,要求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另外5家加多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广东高院则在2014年5月立案。

    随后,广药集团又大幅提高了赔偿金额。2015年1月,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此前起诉状广东加多宝的赔偿金额提高至29.30亿元左右

    六家加多宝公司同时也反诉广药集团商标侵权,但在2015年5月未获得广东高院立案受理,随后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但最终认定六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旧维持原判。

    2018年7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书信息:

    1.加多宝在2010年7月-2013年3月建是交了1000万商标许可费用的...

    2.广药集团收了费用,还在2008-2009年间多次向政府出具证据声称相关商标许可期限是2013年1月19日。

    所以一审法院的观点概括来说就是:合同无效,加多宝构成侵权;但是广药集团胡乱开证明也存在过错!最终认定加多宝两年之间的利润为29亿的基础上,让加多宝赔偿一般,再扣除广药已经收了1000万商标许可费,最终判决加多宝赔偿14.4亿元。

    从仲裁到立案,再到宣判14.4亿元赔偿,这一过程历经七年多的时间!

    然而,并没有结束!对此判决加多宝集团坚持认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双方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是合作关系,并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加多宝根本不存在所谓侵权问题。

    2018年7月27日加多宝集团发表声明称,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下来,就到了开头说的那一幕!最高院裁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发回重审!

    其中,关键点在于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问题,那么,一审法院采信了哪些证据,又有哪些判决呢?我们整理了部分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关于2002年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判决摘要:

    六加多宝公司主张,其在2000年协议届满后,还继续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是基于对2002年补充协议的合理履行,不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2002年补充协议已经0240号仲裁认定,系因鸿道集团法定代表人陈鸿道向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李益民行贿而得以签订。该协议并非广药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故六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的行为,在2000年协议届满之后,就不再存在合法依据。六加多宝公司声称是对2002年补充协议的合理履行,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关于“赔偿14.4亿元”的判决摘要:

    从现有证据来看,广药集团提交的《专项分析报告》【编者注:一审时,广药集团提交了广州知仁会计师事务所对六加多宝公司的《专项分析报告》,拟证明广药集团在本案主张的赔偿额的依据。对六加多宝公司的净利润进行了估算。相关数据除福建加多宝公司和加多宝中国公司2012年的情况之外,均出自六加多宝公司在各地工商部门备案的《审计报告》或《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而对福建加多宝公司和加多宝中国公司2012年数据情况,广药集团在庭审时也就其推算的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本院认为,尽管以上《专项分析报告》并非本院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但相关数据基本来源于六加多宝公司自身作出并上交到各地工商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有较强可信度;在六加多宝公司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应推定六加多宝公司实际控制的财务账册所记载的侵权获利数额高于《专项分析报告》所估算的数额。依据相关《专项分析报告》,六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的净利润合计293015.55万元。因广药集团并无证据证明六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13日之后还有被诉侵权行为,对以上数据予以相应扣减,同时,本院考量福建加多宝公司侵权期间的财务数据和加多宝中国公司2012年的财务数据缺失等因素,据此认定六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间的净利润为29亿元。此外,从广药集团提交的其他证据来看,六加多宝公司在其集团官网上发布多篇网络宣传报道,称加多宝集团2011年生产红罐凉茶销售额为160亿-180亿元之间、2012年销售额为200亿元,若参照《2012年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所称的2012年1-9月饮料行业利润率7.3%来计算,六加多宝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利润起码达到26.28亿元【(160+200)*7.3%=26.28亿元】。考虑到涉案“王老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品牌价值,六加多宝公司因使用相关商标所获得的利润应较同行业平均利润高,即相关利润应高于26.28亿元。此亦从侧面印证了前述六加多宝公司被诉侵权获利为29亿元的合理性。六加多宝公司虽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证明其多年建厂及品牌投入成本,要求予以抵扣。但该报告系六加多宝公司单方委托做出,且相关投入成本按照工商年检相关办法已在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中予以计算扣减,不应在年度审计之外重复计算。在六加多宝公司拒不向本院提交完整准确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所声称的相关工商备案资料不客观、不全面等主张不予支持。六加多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专项分析报告》在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

    两家的恩怨情仇由来已经,想必一时半会解不开了,但是我们期待接下来的法院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6697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