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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1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1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明确,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公告》指出,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此外,《公告》还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

    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

    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公告》最后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上述税收规定有利于缓解相关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

    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下为附件表单:

    公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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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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