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 一份CIF合同拒付争议案

lixiaoyang
一份CIF合同,载货船只在航行中触雷沉没,货物全部损失,方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争议案。某港商案CIF横滨向一日本客商出口一批货物,该港商案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载货船只在航行途中触雷沉没。事后,当该港商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日本客商付款时,日商却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问,在上述情况下,该港商是否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日商付款?案例解读:根据本例情况,该港商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日商付款。理由是:1. 安装《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在CIF条件下,方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该项货物在约定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为止,此后的风险均由方承担。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方只负责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在约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但并不承担该项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能否平安运抵约定目的港的责任。2. 安装《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在CIF条件下,方的交货地点应该是在约定的转运港而不是约定的目的港。只要方按合同规定在约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就算是完成了交货责任。而交货方式应是 ‘象征货’ (Symbolic Delivery)或 '单证交货‘(Documentary Delivery)而不是 ’实物交货‘(Physical Delivery)。这种交货方式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货物和风险与其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同时进行,而是风险转移在先(装船时风险转移)其所有权转移在后(交单时所有权转移)。二是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并非通过实物交付,而是通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证交付来完成。因此,以CIF术语成交,只要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约定装运港港把货物装上前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符合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和有关单据,方就算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方无关。在本来中,只要该港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上,以后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他无关。经过载货船只在途中触雷沉没,该港商也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日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该港商提交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付款。
2013-05-06 1494阅读
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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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CIF合同的条款,港商确实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日本客商付款。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条件下的交货地点是约定的转运港,而不是目的港。只要港商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就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损失与港商无关,因此,日本客商没有理由拒绝接受单据或延迟付款。港商应该坚持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来解决争议。
2023-07-04
追问:
  • lixiaoyang
    明白了,空运和海运贸易术语是有区别哒。。
    2013-05-09
  • oscar
    同意5#…………
    2013-05-11
  • Sophia.Loren
    Q7. 以CFR条件成交,货物遇险受损引起的争议案。

    某港商按CFR条件向美国一客商出一批货物,该港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装船完毕时已是午夜,次日又逢节假日,该港商忘了向美国客商发装船通知,致使美商漏保险。载货船只启航后第二天遇难,货物全部受损。该港商凭有关单据要求美商付款时,不但遭美商拒绝,而且美商还要求该港商赔偿其预期利润损失。请问,此项风险损失应由谁负担?美商有无权利距付货款并要求该港商赔偿损失?

    案例解读:
    依照本例情况,此项风险损失应由该港商负责,美商有权拒付货款并要求该港商赔偿损失。因为:
    1.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CFR条件下,方必须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费装船,并及时向方发装船通知,以便方投保险;方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风险。
    2.在本例中,该港商装船后未向美商发装船通知,致使美商漏保险,属于该港商违约。因此,货物风险不能按正常条件下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划分界限。所以,本例中的风险损失也就应由该港商负担。故该港商已无权要求美商付款,美商有权拒付货款。
    3. 在本例中,如果该港商在
    2013-05-10
  • mo.satchl
    Q6. 以CFR条件成交,货物受损引起的承担风险责任的争议案。

    某港商按CFR条件向美国一客商购了4000吨玉米。美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7000吨散装玉米装船,其中的4000吨属于给港商的玉米,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美商装船后及时向该港商发了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4000吨,其余3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该港商要求美商交货,美商则声称给港商的4000吨玉米已经全部损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港商,他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请问,美商对该港商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

    案例解读:
    依照本例情况,美商仍应对该港商负交货责任。因为:
    1. 合同下方的责任规定为:”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自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货物装船后,方应无延迟地通知方。......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按此规定,本例中的方不应再负交货责任。然而此规定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CFR合同。在本例中,玉米是散装的,且和另外3000吨混装在一起,美商何以能断定损失了的4000吨玉米正好是给该港商的
    2013-05-10
  • Anna28
    Q5. 按FOB条件成交,因方未能按期派船引起的争议

    按FOB条件成交,因方未能按期派船,致使方货物在码头仓库待运期间受损引起的争议案。
    某港商按FOB条件向日本一客商出口一批货物,因日商未能按期派船,致使该港商的货物在码头仓库待运期间,因仓库发生大火而全部焚毁。该港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在焚毁之前,已清楚地分,并已归拨在日商合同项下,因此,要求日商付款。但日商拒绝付款,理由是货物尚未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货物风险尚未转移给方,损失应由方自负。本例中的货物风险应如何划分?该港商有无权利要求日商付款?

    案例解读:
    在通常情况下,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划分界限,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无此规定,则可根据合同的性质及合同条款,依照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推定。
    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合同的规定,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其中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租派船只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也属方义务。本例中日商未能按期派船,以构成违约,故此时货物风险的划分,就不能按正常情况下FOB合同中的 ”货物装船越过船
    2013-05-09
  • hans4
    嗯 解释的很清楚 有些偶原来还是有些困惑的
    2013-05-09
  • Jacky26
    Q3. 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引起的争议案
        某港商向英国一客商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术语为FOB,运输方式为空运,启动地为香港,目的地为纽约。该港商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香港货物交给某航空公司货处下,取得空运提单。
        货到目的后,美商货时发物有残损,向该港商提出索赔。经查明有关货物损失是在航空公司货后和装机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该港商拒绝赔偿,理由是货已交航空公司下,方不应在负责。但美商却坚持说,按照《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FOB术语的规定,双方风险划分是以装船船舷为界,这批货物的损失是在装上运输工具之前发生的,理应由方负责。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案例解读:
         本案例说明,因所用贸易术语不当,把本来只应用于海运一般货物的贸易术语借用到其他运输方式的交易上,以至发生货损之后,双方责任不清,各执一词,引起争议。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引言指出:FOB,CFR和CIF的装船要求:应该注意到,FOB,CFR和CIF术语都包含了传统的法,即货物装上船。从传统来看,合同交货的地点和货物交付运输的地点是一致的。
    2013-05-08
  • Juan.Carlos.Zuloaga
    解释的很详细解释的很详细
    2013-05-08
  • Kezia.Disney
    Q2. 关于FOB贸易术语解释之例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关于FOB贸易术语解释
    某港商向美国一客商询购氧化铁黄,某日该美商报氧化铁黄500公吨,每公吨502美元FOB纽约。请问,这里的 'FOB纽约‘ 有无特殊解释?

    案例解读: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把FOB价格术语分为六种:
    1. 在内陆约定交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即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按照这一条件,方在内陆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装上火车、卡车、驳船或飞机等内陆运输工具,即履行交货义务。
    2. 在内陆约定交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到指定出口地点,即FOB(named inland carried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按照这一条件,方必须负责在内陆约定的发货地点,把货物装上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并预付到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3
    2013-05-08
  • jacky13
    Q1. 关于是否有权向对方回装货费或装卸费之例?
    关于是否有权向对方回装货费或装卸费之例?
    当某商人在进口合同中使用FOB ST(FOB装运港理舱、平舱在内)条件,或在出口合同中使用CIF Ex Ship‘s Hold(CIF目的港舱底交货)条件时,在使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该商人是否有权向对方回装货费或卸货费?

    案例解读: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方应将货物装上方指定的船只;在CIF条件下,方应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在FOB条件下,方应负责装货费;在CIF条件下,方应负担装卸费。但是,目前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装船是指将货物装到船上;有的认为,在装运港将货物吊起并越过船舷才算已装船;有的认为需将货物装到船底才算装船。

    由于对装船概念的解释不同,因此,对装船费用应由何方负担解释不一。有的港口规定,如无另外约定,方须负担将货物装上船的费用(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有的港口规定方仅负责将货物交至码头货棚为止的费用;也有的港口认为装船费用应由双方各负担一半。所以,在使用F
    2013-05-08
  • Juan.Carlos.Zuloaga
    CIF横滨 貌似是要货到横滨才算港商到责任结束吧
    2013-05-07
  • Thomas.Groeneveld
    因此,以CIF术语成交,只要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约定装运港港把货物装上前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符合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和有关单据,方就算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方无关。

    是和方无关吧...
    2013-05-07
  • cynthia10
    一定要小日本付款,CIF规定风险从货物离船弦时转移到到方,这不是到货合同。
    2013-05-07
  • lixiaoyang
    的确。解释的很详细。学习。
    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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