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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上海港进口卡拉胶报关代理|清关申报手续指南 卡拉胶是一种亲水性胶体,又称为麒麟菜胶、石花菜胶、鹿角菜胶、角叉菜胶,因为卡拉胶是从麒麟菜、石花菜、鹿角菜等红藻类海草中提炼出来的亲水性胶体,它的化学结构是由半乳糖及脱水半乳糖所组成的多糖类硫酸酯的钙、钾、钠、铵盐。

    上海港进口卡拉胶报关代理|清关申报手续指南

    卡拉胶(Carrageenan)是一种亲水性胶体,又称为麒麟菜胶、石花菜胶、鹿角菜胶、角叉菜胶,因为卡拉胶是从麒麟菜、石花菜、鹿角菜等红藻类海草中提炼出来的亲水性胶体,它的化学结构是由半乳糖及脱水半乳糖所组成的多糖类硫酸酯的钙、钾、钠、铵盐。由于其中硫酸酯结合形态的不同,可分为K型(Kappa)、I型(Iota)、L型(Lambda)。广泛用于制造果冻、冰淇淋、糕点、软糖、罐头、肉制品、八宝粥、银耳燕窝、羹类食品、凉拌食品等等。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

    ㈠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㈡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㈢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㈣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中文标签模板见下载附件)

    、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㈢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卡拉胶报所需资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二.海关注册登记

    三.签约通关无纸化

    卡拉胶关海关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A海运提单/空运运单

    BInvoice

    CPacking List

    DContract

    E食品添加剂产品信息(进口食品添加剂申报要素

    F产地证

    G、出口国检验检疫证明或者卫生证

    卡拉胶报关流程一般为:

    换单——海关申报(可以和话都难同时进行)——缴税——查验(概率)——提货

    卡拉胶的一些相关问题

    卡拉胶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卡拉胶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卡拉胶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卡拉胶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卡拉胶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卡拉胶申报等其他问题

    进口卡拉胶清关涉及费用如下(以海运举例):

    换单服务费

    换单费

    监管库费用(如海运拼箱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查验整改费(如发生)

    滞箱费(如整箱)

    港杂费(如整箱)

    堆存费(如整箱)

    知识拓展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区分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情形,海关采取差异化检验监管模式。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2.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未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针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5.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在进口口岸对其逐批实施现场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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