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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4 跨境电商进口税收风险对策国家加强跨境电商进口税收管理是必然的趋势,跨境电商商户应多从自身内在修为上下功夫。

    1.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由于全球经济低迷和国际竞争加剧,使得国外需求疲软,贸易量大量萎缩,我国传统大宗型进出口贸易增长渐缓,众多的外贸企业放弃“集装箱”式的大额采购逐渐向小额交易、多批次、频率高的跨境在线零售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技术日渐成熟,并且逐渐融入到传统国际贸易之中,跨境电商顺应而生,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了福音。自前,我国外贸中B2B跨境电商仍然占据着主导位置,但是移动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发展为个人消费者网络购物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使得B2C跨境电商得以迅猛发展,交易额逐年增加,不断成为我国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扭转困境的首要选择跨境电商是集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要素按照一定结构构成在国与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功能的有机统一体。

    跨境电商从最初在黄页平台展示产品的信息如以C2C代购为主的洋码头,到买卖双方的信息匹配,逐渐发展到以B2C为代表的2.0时代实现整个交易流程线上完成。随着市场的规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境电商会是实现全球资源与信息的共享,打破传统贸易方式的信息不对称,整个交易节点成为互相关联、有机配合的链条系统。

    目前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还处于起步阶段,进口交易规模和进口占比较出口跨境电商来说,份额都比较少。但是伴随着国内市场商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呈现多样化方式,海外商品的质量普遍受到国内消费者的认同,预计未来几年跨境电商进口的份额占比将不断提升,但由于跨境电商进口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例如,2016年开始进口零售产品免税时代将结束。所以跨境电商进口份额占比将会保持相对平稳缓慢的提升。进口跨境电商的发展会对国内市场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这也促使国内企业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加注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2.我国跨境电商面对的税收风险分析

    税收政策直接影响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电商进口涉及到行邮税、或“关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等税收问题,跨境电商出口涉及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优惠,即出口退税问题。无论是跨境电商进口还是跨境电商出口,税收将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利润的稀释,价格优势的丧失,市场竞争能力的削弱。因此,跨境电商的税收风险是当前跨境电商的又一个不可回避的实际问题。

    2.1跨境电商出口税收风险因素

    在 2014 年之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规定,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直到《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96 号)出台,出口退税政策瓶颈才被打破,从而促成了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空前发展机遇。然而,目前实施的财税 [2013]96 号文件,对广大的跨境电商商户来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满足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构成了跨境电商出口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退税主体的资格认定困难,据调查许多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资格;

    二是跨境电商商户无法取得货物报关单,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多数采用邮政国际快递的物流模式,按行邮物品报关,故无法取得货物报关单;

    三是跨境电商结汇困难,由于多数跨境电商商户没有办理外贸登记,更没有在外汇管理局备案,无法开设外贸结算账户,因此不得按一般货物出口进行结汇;

    四是跨境电商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出口货物的购进发票困难。

    2.2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风险对策

    2.2.1 建立跨境电商退税机制

    化解一般跨境电商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风险的核心是应建立跨境电商退税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调整对跨境电商商户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其次,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统一规范核定平台入驻的基本条件;第三,制定跨境电商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将销售清单、报关单、收汇水单三者核销一致作为出口退税依据,并加快各平台的信息共享。

    2.2.2 规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行为

    数量众多的一般跨境电商商户,应主动完备自身的出口退税主体资格,对照跨境电商退税要求,收集整理好各项退税单据。部分跨境电商商户没有精力自己去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可采用挂靠资质优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代理跨境电商的通关、结汇和退税等事项,这或将是一种趋势。为此,规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退税行为,将是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内容。

    2.3 跨境电商进口税收风险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跨境电商进口行业准入不规范、代购主体参差不齐、税收形式单一等问题,加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分而治之”,导致跨境电商进口的“低价爆款”现象频发。对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4 月初,出台“自 4 月 8 日起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 (简称新政)。新政自发布后,给跨境电商进口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商务部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 11 月 15 日两次延长新政过渡期到 2017 年底。

    新政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增设税种,由新政前的单一行邮税调整为行邮税、关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并存;二是提高单次交易限值,将行邮税政策中的 1000 元提高至 2000元;三是增设交易限额,即单次交易超过 2000 元、或个人年度累计超过 2 万元,将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因此,新政的实施,意味着我国跨境电商进口的“政策红利”终结,对众多跨境电商商户带来的风险有三:首先,直接风险为成本增加,商品售价提高,利润摊薄;其次,间接风险表现为面临经营产品结构调整带来的市场风险,原有的低价爆款商品面临税收成本的大幅提升而无法经营,因而开发新品;第三,新政延长期限不定,表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造成跨境电商商户经营决策风险,特别是对原有低价爆款商户来说,是留还是去难以决策,丧失市场机会。

    2.4 跨境电商进口税收风险对策

    国家加强跨境电商进口税收管理是必然的趋势,跨境电商商户应多从自身内在修为上下功夫。首先,要研究新政内涵,调整现有的备货方式和进货渠道,如利用保税区政策,通过批量跨境物流将货物入驻保税区仓库( 1210 模式),根据国内客户订单进行发至保税区的小单配送,以降低物流成本;其次,要加强国内消费市场研发,逐步调整经营品类。第三,主动迎合未来即将出现的跨境电商整合,构建大型商户共同抗击市场风浪。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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