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oC 核算、文件记录和声明 (第 8-12 章)
8. 质量平衡系统:: CoC 材料和 ASI 铝
质量平衡系统要求每个连续的处理 CoC 材料的实体做 CoC 认证,并创建一个完整的监管链。
它允许 CoC 材料与非 CoC 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价值链的任何阶段混合使用。实体的材料核算系统,用于记录和计算 CoC 材料的输入百分比和输出量。请注意,CoC 标准规定,CoC 材料的输出,不能用被分配为“部分 CoC”–如果输出量 20%是“CoC”,那么这 20%输出量就 是 100%的 CoC(并不是所有的输出都是“20% CoC”)。
8.1 实体的管理体系应包括材料核算系统,按材料量记录 CoC 材料和非 CoC 材料的输入量和输出量。
8.2 从事铝重熔/精炼以生产再生铝的实体,也应在其材料核算系统中记录回收废料的下列细目:
a. 消费后废料的输入量。
b. 消费前废料的输入量(合计)。
c. 消费前的废料输入量中的合格的废料量,它是由 CoC 认证的实体直接供应的(如适用)。
8.3 实体的材料核算系统,应当规定一个不超过 12 个月的材料核算期。
8.4 对给定的材料核算期,实体应使用下列公式计算和记录输入百分比(除 8.5 外适用):
输入百分比= (CoC 材料的输入量) x 100(CoC 材料的输入量) + (非 CoC 材料输入量)
分子和分母中的单位必须相同。
8.5 对给定的材料核算期,从事铝重熔/精炼的实体应使用下列公式计算和记录输入百分比:
输入百分比= (合格回收废料的输入量) x 100(回收废料的输入量)
分子和分母的单位必须相同。合格废料与回收废料的输入量应以对铝含量的评估为基础。
8.6 对给定的材料核算期,实体企业应当使用输入百分比,按质量确定 CoC 材料的输出量。
8.7 CoC 材料的输出量,可能只是总生产量的一部分,也应划为 100% CoC 材料。
8.8 如果该实体从加工过程中产生消费前废料,并希望将相应比例作为合格废料,则在给定的材料核算期,该实体应使用输入百分比来确定合格废料的产量。
8.9 实体的材料核算系统,应确保在材料核算期的总输出的 CoC 材料和/或合格的废料不能在比例上超过 CoC 材料和/或合格废料的总输入百分比。
8.10 对给定的材料核算期,CoC 材料按合同交付给一个实体,但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此时,实体的材料核算系统可将内部透支结转到后续材料核算期。
a. 内部透支不得超过核算期内 CoC 材料输入总量的 20%。
b. 内部透支不得超过 CoC 材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数量。
c. 内部透支应当在随后的材料核算期补足。
8.11 在一种材料的核算期末,当实体单位出现输出 CoC 材料正余额时,可以延续至随后的材料核算期。
a.实体的材料核算系统必须清楚地识别正余额的任何延续项。
b.在一个材料核算期内产生的并结转至随后的材料核算期的正余额,如果未核减,则在该核算期结束时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