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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日完成哔哩哔哩bilibili的美术作品开发,并于2016年3月10日进行作品登记,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

    3月28日,中国知名的视频弹幕网站哔哩哔哩(bilibili,简称“B站”)正式在美国纳斯达克敲钟上市,这家成立9年的“小众文化”视频网站早爱奇艺一天上市,成为第一家在纳斯达克独立上市的以视频网站为核心的中国公司。

    然而,当B站运营方和众多UP主正在为上市狂欢的时候,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却传来一个关于“哔哩哔哩bilibili”的坏消息。

    B站所属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奇某注册的第14324205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以失败告终,争议商标“哔哩哔哩bilibili”在“纺织品毛巾;枕巾”等商品上仍然可以依法有效使用。这或许会给哔哩哔哩今后的运营埋下隐患

    下面,高沃小知直接上干货,一起通过商评委文书学习一下这则案例,或许可以给众多创业者以启发!

    关于第14324205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3938号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飞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7日对第14324205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14324205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完成两项名为哔哩哔哩的软件开发,并于2014年6月9日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日完成哔哩哔哩bilibili的美术作品开发,并于2016年3月10日进行作品登记,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第11356033号“bilibili”商标、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于2014年1月14日获得商标权,争议商标英文部分和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亦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

    哔哩哔哩客户端软件更新和维护情况;

    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申请人在先的bilibili商标信息;

    哔哩哔哩和bilibili网络搜索;

    申请人在中国独角兽企业估值榜排名、2015互联网+数字娱乐服务平台排名;

    媒体报道和相关论文引用哔哩哔哩或bilibili情况;

    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申请人冠名CBA男篮报道;

    哔哩哔哩及bilibili宣传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6年11月14日由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枕巾”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USB闪存盘”等商品和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经转让现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商标英文部分和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的主张,我委将其适用相应的《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因此,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享有的著作权,我委认为,申请人在证据1中提交了其于2014年6月9日分别获得《幻电哔哩哔哩安卓端软件(简称:哔哩哔哩)》、《幻电哔哩哔哩苹果端软件(简称:哔哩哔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于2016年3月10日获得《哔哩哔哩 bilibili》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三份证书的复印件。首先,申请人主张的《幻电哔哩哔哩安卓端软件(简称:哔哩哔哩)》、《幻电哔哩哔哩苹果端软件(简称:哔哩哔哩)》著作权均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争议商标由中英文组合“哔哩哔哩 bilibili”构成,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与申请人所述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所属领域相去甚远,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次,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哔哩哔哩 bilibili》美术作品著作权中作品为经过特殊设计的字母组合“bilibili”,而本案争议商标为由汉字“哔哩哔哩”、英文“bilibili”以普通字体形式组合而成的中英文组合标识,两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将“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枕巾”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在中国大陆使用,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亦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至此,B站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以失败告终!高沃小知不禁感叹,创业公司前行路上到处都有知识产权的坑,稍不注意就会深陷泥潭无法自拔!

    B站方于2013年完成哔哩哔哩软件开发,在2014年6月9日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于2009年12月1日完成哔哩哔哩bilibili的美术作品开发,直至2016年3月10日才进行作品登记;

    bilibili于2009年6月26日创建,而是2014年09月17日才开始申请或转让获得“bilibili”商标,2014年12月29日才开始对汉字“哔哩哔哩”等商标进行注册。

    从以上几点来看,B站的商标保护意识实在太弱,其实如果B站方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此类商标纠纷问题完全可以避免。

    2014年9月17日开始布局“BILIBILI”英文商标


    2014年12月29日,最初布局“哔哩哔哩”中文商标

    2015年转让获得他人2012年注册的“BILIBILI”英文商标

    在此,高沃小知还是要老生常谈,告诫各创业公司:产品未动,商标先行!提前布局商标,并且做好商标多类别注册及关联商标注册,如果有英文和汉字组成的商标,最好全部注册,不要只注册英文,做好全面的商标布局,以保障后期产品扩大发展时留有空间,提前预防各类侵权、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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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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