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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必经程序有为期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这也是发现商标抢注的关键时期,此情况下异议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的提交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

    近年来,商标抢注问题着实让很多人头疼。而对于我们从事外贸的朋友们来讲,国际商标的抢注,更是重中之重,关键之至。想一想,我们外贸人,如果你携带着你的商品或者服务,打入一个全新的市场,而在那里,你的商标已被他人抢注,其损失可想而知!

    到头来,自己前期的一切投入都功亏一篑,不过是为他人做了嫁衣裳!?

    商标被抢注,人们纷纷对抢注行为厌恶痛觉,然而市场主体自身也存在保护不当之处。

    如,高沃小知前几天发的“校徽被抢注,人大发起反击维权”事件,人大校徽被抢注商标,就是由于自身商标保护意识差,商标到期后没有及时续展,给了抢注分子以可乘之机。

    再如,“微信”创立之初,没有及时保护商标,自己想好的名字曝光出来,他人提前抢注,后来腾讯不得不采取购买、转让、起诉等各种方法挽回商标,耗费巨大精力、财力。

    其实,只要您有充分的商标保护意识,做好相应布局保护,商标抢注问题完全可以避免的。高沃小知下面为您总结了四点注意事项,预防商标抢注问题发生。

    1、要及时申请注册企业商标

    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服务的依据。企业若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当一个企业在苦心经营几年或更长时间后,创出了自己的品牌,得到消费者的一致认可时,竟发现自己使用的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可能从一开始就存在了商标侵权的问题,或是被他人抢先注册,最终使得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失及品牌淡化,造成不必要的巨大损失。

    2、要战略性进行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是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而一件商标可以在几十类商品申请注册,对于一家持续发展的企业来说,仅仅在一类商品上申请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应该是同一商标在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即商标全类注册,这样不仅取得所有商品的商标独家专用权,彻底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也是确保品牌显著性、增大品牌价值最有效的手段,是当前国际知名品牌的通常做法。

    3、要及时先行国际商标注册。

    目前,世界各国对商标注册主要采用了先使用原则和先注册原则。面对当前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国企业要走出去抢占国际市场,要树立国际品牌,首先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防止被国外公司抢注而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甚至失去该国的市场。如果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或者提交了申请,可以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在协定国或议定国进行国际注册。这种注册途径省钱、省时、省事,是国际注册的首选方式。

    4、要争创驰名商标强化保护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法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已经驰名的商标予以保护,不管该商标是否注册,都应加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力度是最大的。所以,我国企业要积极规划,努力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那么,企业没有做好以上几点,品牌被他人抢注商标,是否就无计可施了?不要怕,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

    1.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必经程序有为期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这也是发现商标抢注的关键时期,此情况下异议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的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另外提醒一下被抢注的公司,在提起商标异议的时候,千万记得再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因为即便异议成功,也只是作废了抢注,你自己还是需要申请一下商标。

    2.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错过了商标异议期,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了,此时您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注册商标撤销,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撤销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当然,商标布局保护和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请求等都需要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操作,资深知产人员和专业知产律师有充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确保全方位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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