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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A: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A: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Q:海关信用修复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A: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第七条规定:“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信用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的内容,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修复信用,促使企业提高诚信经营和信用管理水平,帮助失信企业重拾发展信心,充分释放信用修复政策红利。

    Q: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海关失信企业?

    A: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Q:什么情况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A: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Q:信用修复有哪些方式?

    A:海关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有两种方式:“依企业申请修复”和“海关主动修复”。

    Q:“依企业申请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A: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2)因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3)因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Q: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哪些?

    A:申请及提交材料有:

    (1)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对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3)对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税款缴纳完毕的证明材料;

    (4)对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Q:“依企业申请修复”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A: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

    Q:“海关主动修复”的情形是什么?

    A: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Q:企业如何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A: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即惩戒期满后,海关将主动移出。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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