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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1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版《信用办法》增设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1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信用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立法进程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二、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海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对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版《信用办法》聚焦优化信用管理层级,增加了信用培育、信用修复等一系列改革新规,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框架

    新版《信用办法》共6章、40条。

    四、主要修订内容

    1、规范名称,调整了适用企业范围。

    将此前的“海关企业”修改为“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从名称上确定了海关实施信用管理范围,实现了对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的全覆盖。

    2、优化了信用管理层级,形成“简单管用”的制度安排。

    保留了“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将此前的“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整合归并为“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3、整合了信用管理措施,更好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原则。

    新版《信用办法》在此前的基础上,高级认证企业增加了3项便利措施:

    (1)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3)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4、规范了信用监管程序,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将此前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的“重新认证”调整为“复核”,复核周期由3年延长至5年。

    同时,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5、精准界定了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充分体现“关联、比例”和“过惩相当”原则。

    新版《信用办法》对失信企业的认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保障了失信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聚焦海关职能管理范围,将刑事犯罪限定为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是删除现此前“因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等三种失信情形条款。

    三是考虑到失信认定后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将拖欠罚款数额明确为“超过1万元”。同时,为保障税收安全,未对拖欠税款金额进行限定。

    四是依据《海关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增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导致失信的情形。

    新版《信用办法》增设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结合海关管理职责,对存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情形的失信企业,进一步强化惩戒管理。

    同时,改变了对失信企业全部实施联合惩戒的“一刀切”做法,将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范围限定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和“过惩相当”原则。

    6、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引导、帮扶失信主体重塑信用。

    新版《信用办法》对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进行了明确。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海关按照失信行为危害程度对失信企业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修复条件:

    (一)因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以及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

    (二)因存在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而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6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

    (三)因存在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或相关罚没款项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3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

    7、增加了信用培育条款,支持企业持续提升信用水平。

    新版《信用办法》规定: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海关对有意愿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或需要开展认证复核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正确理解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准确把握标准要求,帮助企业提升内控管理、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水平,实现高级认证企业数量的稳健增加。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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