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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此事件中,其法定代表人潘某注册“YSL”商标,引发争议。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潘某上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纺织品YSL,你不是真正的YSL。YSL,许多年轻人都知道,是一款著名的美妆品牌,在其他行业也较有名气。而就在6年前,针对浙江省杭州宾路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于毛巾被、浴巾等商品上所注册的“YSL”商标,法国圣洛朗公司与浙江省杭州宾路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展开了长达6年的商标纷争。而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那么结果是怎么样的呢?此次事件的发展过程又是如何呢?下面就由智高点为你介绍此次商标事件的发展吧!


    一、所涉及到的公司

    杭州宾路服饰皮具有限公司(下面称杭州宾路):于2000年12月20日成立,主要营业范围是皮革制品,服装等方面。此事件中,其法定代表人潘某注册“YSL”商标,引发争议。

    圣洛朗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护肤品、香水、服装等商品,旗下有“YSL”品牌,“YSL”是其时尚品牌“Yves Saint Laurent”的简称,中文译名为“圣罗兰”。

    二、YSL事件发展

    背景:圣洛朗公司,于1984年7月20日提交了第225262号“YSL”商标和第226462号“YSL”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分别于1985年4月30日与同年5月15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与鞋、帽商品上。而发展至今,YSL在美妆、衣服、鞋帽上名气度也比较高。

    ①杭州宾路潘某注册商标:2009年06月08日,杭州宾路潘某提交了商标图样为“YSL”的商标注册申请,其注册号为7450422。该商标于2012年01月13日通过初审,并于2012年04月14日通过商标注册。

    ②圣洛朗提出异议:2012年3月22日,圣洛朗向商标局提出潘某所注册商标的异议,理由是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会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并损害了圣洛朗公司的利益。

    ③商标局裁定:2013年3月26日,经过了一年的时间,商标局做出裁定,认为潘某所注册的“YSL”商标存在刻意复制、摹仿。且由于圣洛朗公司的知名度,该商标所注册的类别有误导消费者的风险。故不予注册。

    ④潘某不服上诉:于2013年4月22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⑤商评委裁定: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异议复审裁定,鉴于知名度、商标图样以及注册类别,对潘某注册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⑥潘某不服上诉:潘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⑦法院认定构成复制摹仿: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潘某注册的商标与圣洛朗公司注册的商标完全一样,构成相同商标。而圣洛朗公司的商标是注册于衣服、鞋帽的类别,潘某注册的类别是纺织品类别,虽然所属类别不同,但是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认定为关联产品。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⑧不服一审上诉:潘某和商评委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⑨人民法院审判: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潘某所注册的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标识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

    (2)潘某所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衣服及鞋、帽商品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故潘某所注册的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通过圣洛朗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圣洛朗的商标于鞋、帽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已经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两者的商标类别于生活中,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容易误导消费者。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潘某上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商标跟品牌息息相关,各个企业都需要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才能将品牌更好的经营下去哦!

    文章来源:智高点商标转让平台(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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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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