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关补充指南,供美国专利商标局人员使用,以确定包含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在内的外观设计权利要求是否针对法定主题,反映了USPTO的现行做法。补充指南是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9版,2022年7月修订,2023年2月)第1504.01(a)节第(I)小节的补充,不构成实质性规则制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遵守制造要求条款的一般原则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条规定:“为制造品发明任何新颖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的人可以获得专利”。其中,“制造品的新颖、原创和装饰性设计被解释为至少包括三种设计:

(1)应用于或体现在制造品中的装饰、印模、印刷或品图片的设计(表面标记);

(2)制造品形状或构造的设计;

(3)前两类设计的组合。

设计与其所应用的物品密不可分,不能仅仅作为表面装饰方案而单独存在。根据《美国法典》第35条第171款,单独的图片不能获得专利。将法定设计主题与单纯的图片或装饰区分开来的因素(即抽象设计)是外观设计在制造物品中的体现。与《美国法典》第35条第171款、判例法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做法一致,设计必须显示为适用于或体现在制造物品中。

关于计算机生成电子图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显示在显示面板上的计算机图标或图形用户界面或其一部分不仅仅是屏幕上的图片显示,因为计算机图标或图形用户界面是显示设计的编程计算机操作中不可分割的主动组件,即体现或应用于编程计算机。因此,如果正确呈现和主张,带有计算机图标或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面板(作为显示设计的编程计算机操作中不可或缺的主动组件)构成《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条规定的法定主题。

如何评估电子图像的设计声明是否符合制造要求

在评估包含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的设计声明是否符合制造要求时,办公室人员必须考虑完整披露。更具体地说,美国专利商标局人员必须阅读披露内容,以确定哪些内容被要求作为设计,以及该设计是否体现在制造物品中。

美国专利商标局人员必须:

1.审查标题和权利要求语言,以确定标题和权利要求是否充分描述了《美国法典》第35条第171款规定的制造物品的设计。

2.审查图纸,以确定是否以足够的视图显示显示面板或其部分,以充分披露物品中体现的设计。

此次补充指南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内部管理制定的,旨在与当前的USPTO政策保持一致。美国专利商标局表示如果USPTO的任何早期指南,包括当前MPEP的任何部分,与本通知中规定的指南不一致,USPTO人员应遵循本指南。本指南将在适当的时候纳入MP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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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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