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危险货物的物品,可按本规章在正式运输名称下为其中所含危险货物另外做出的规定,或按本节的规定予以分类。 “物品”指带有一种或多种危险货物(或其残留物)的机器、仪器或其他装置,其中的危险货物是物品的组成元件,为其使用或运行所必需,不能因为运输而拆除。内包装不应是一种物品。

这类物品还可能带有电池组。属于物品组成部分的锂电池组,应经过验证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 节试验要求的类型,本规章另有规定者除外 (例如,带有锂电池组的尚未投产的原型物品,或一次小批量生产的此种物品,数量不超过100 件)。

不适用于在第3.2 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有特定正式运输名称的物品。

不适用于物品中所含危险货物属于第1 类、6.2 项、第7 类或放射性物质的情况。但适用于含有规章范本中根据2.1.3.6.4 被排除出第1 类的爆炸物的物品。

带危险货物的物品,应根据情况适用规章范本中2.0.3.3 节的危险性先后顺序表,对物品所带的每一种危险货物,确定其危险性,继而划定物品的适当类或项别。如果物品中带有划为第9 类的危险货物,该物品所含所有其他危险货物均应视为构成较高危险性。

次要危险性应代表物品所带其他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在物品仅带有一种危险货物时,次要危险性,如果有的话,应是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 栏所列的次要危险性。如果物品带有一种以上的危险货物,而这些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彼此会发生危险反应,则每一种危险货物应单独封装。

当货物在进行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时,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鉴定和建议。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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