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1、引导商标申请“注册有德”

本指引旨在引导相关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避免使用容易导致误认的标志并应选 取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注册 商标 。 同时 ,在使用含地名的标志 申请注册时,还应当遵循必要性和真 实性的原则。

2、引导商标使用“行权有界”

本指引旨在通过列出规范使用注 册商标以及正当合理行使商标专用权 的注意事项,引导商标专用权人遵循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不得禁止他人正 当使用商标中包含的餐饮行业通用名 称 、地名等公共资源 。 同时 ,引 导 其他市场主体正当使用相关标志 ,避 免产生商标侵权纠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餐饮行业相关商品或 服务主要涉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 表》中第二十九类、第三十类、第三十一类、第三十二类、第三十三类、第四十类、第四十三类等中与餐饮相 关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餐饮行业往往与其所在地域的地理环境、自然因素、人文历史因素密切相关,有使用地名来表明所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需要。本指引所称地名是指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具有地理描述性、且容易被认为是表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不限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三、易产生误认的餐饮行业标志常见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立法意旨,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出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一)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会“有机”“ ORGANIC”“环保”“天然”“NATURAL“无污染 ”“ POLLUTION-FREE ”“ 极 品”“ 第一”“ 高级”“ HIGHQUALITY ”国宴”国饮国厨”“国菜”等描述餐饮行业商品或服务品质字样,或者标志中包会多颗连续规律排列的五角星、钻石图样,容易使公众对餐饮服务的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在非有机“水果”商品上申请包会“有机”字样的商标。

(二)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会“排毒”“降脂”“ 袪湿”“明曰”“ 清咽”“代谢修复”等描述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的字样,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在“寿司”等商品上申请“朵鹤·排毒”商标;在“桂圆膏”商品上申请“天翔清热祛湿”商标。

(三)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会餐饮类商品通用名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在“牛肉食品”商品上申请“李四羊肉”商标;在“面包”“披萨饼”等商品上申请“张三蛋糕”商标;在“酱油”商品上申请“苹果醋”商标等。

(四)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

例如,在“醪糟”商品上申请包含“当天生产”字样的商标;在“水果片”商品上申请“立兴冻干”商标。

(五)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含餐饮行业通用名称,但指定在与餐饮行业非相关的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在“养老院”服务项目上申请“张三麻辣烫”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项目上申请“李四涮肉”商标。

(六)标志含地名容易导致公众对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

市场主体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地名应主要是为描述商品或服务与地名所指区域范围存在联系,且该联系是客观真实的。若标志仅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指定使用在餐饮行业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则易使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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