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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第24865053号“绝饰佳人”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要想做好外贸工作,在品牌的塑造方面应该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形成品牌力量的第一步,就是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命名方面,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若是对《商标法》不甚了解,在商标名称选择之初,就已经注定,商标不会予以核准注册。

    在商标命名时,谁都想要注册一个易被消费用户群体记忆的商标,因此,有些朋友就会想到——成语。

    那么,成语能注册商标吗?

    简言之,可以,但前路并不会顺畅。根据商标法中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成语属于其中的文字元素,只要具有“显著特性,便于识别”,不违反其他规定,是允许申请注册成商标使用的。但是不规范使用或者滥用成语可以注册商标吗?显然,商标法不会允许申请人“为所欲为”。

    广州市厨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不服第19988801号“味所欲为”商标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味字的释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关合作协议等。

    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商评委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不规范使用成语注册商标,阿里巴巴也做不到。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第24865053号“绝饰佳人”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绝饰佳人”构成,属于对成语“绝世佳人”的不规范使用,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最终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成语商标朗朗上口、好听好记,但是也不能轻易或者乱用成语做商标,使用成语注册商标时,还是要考虑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构成对成语的滥用或不规范使用。建议注册成语商标还是先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详细查询检索分析,根据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做修改,提高商标注册成功几率!

    附:“绝饰佳人”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4865053号“绝饰佳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648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65053号“绝饰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45625号“绝世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9455号“绝代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7727号“绝代佳人 JUEDAIJIA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绝饰佳人”与引证商标一“绝世佳人”及引证商标二“绝代佳人”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由汉字“绝饰佳人”构成,属于对成语“绝世佳人”的不规范使用,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第38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绝饰佳人”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绝代佳人”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绝饰佳人”构成,属于对成语“绝世佳人”的不规范使用,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其他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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