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中,香港与内地虽同属中国,但因各自的法律体系、市场环境以及监管要求的不同,在诸多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就上市公司中肩负公司治理重要责任的专业人士而言,在香港被称为公司秘书,在内地则被称为董事会秘书(简称 “董秘”)。
这两个看似相似的职位,实则在多个维度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深入了解这些差异,对于企业在不同资本市场的运作以及相关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地位与强制性差异
香港公司秘书:法定存在基础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所有香港注册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必须设立公司秘书职位。若不指定,公司无法获准注册成立。
对于上市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专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公司秘书,承担法定合规责任。其角色被定位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高级管理人员,而非行政辅助人员。
内地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专属职位
中国《公司法》仅规定上市公司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信息披露及股东资料管理等。非上市公司无强制要求。董秘作为法定高级管理人员(与副总经理同级),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实务影响:拟赴港IPO的内地企业需注意,即使在内地已设董秘,也须额外任命符合香港资质的公司秘书以满足联交所要求。
实践中,许多企业通过“豁免安排”过渡——即由专业秘书服务机构协助,直至内部人员取得资格(通常需3年内完成)
二、任职资格:认可制VS授予制
(1)香港公司秘书:专业资格与属地双重门槛
认可制(Acceptance Regime):联交所仅接受三类资质:
香港特许秘书公会(HKICS)会员
香港执业律师或大律师
香港注册会计师。
属地要求:若为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法人机构则需在港设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经验评估:联交所重点考察对《上市规则》《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熟悉度,及跨司法区合规经验。
(2)内地董事会秘书:考试认证主导
授予制(Certification Regime):必须取得沪深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过培训及考试)。北交所暂未强制要求,但统一组织培训。
无属地限制:仅需上市公司任命,无地域或居住要求。
职业路径对比:
香港公司秘书需通过HKICS的严格认证(包括8科考试及3–6年实务经验),最终成为“资深会士”(FCIS/FCS)需约10年;内地董秘主要依赖交易所短期培训与考试,更侧重境内规则速成。
三、职责范围:合规事务VS战略沟通
尽管两者均涉及会议组织、文件管理及合规工作,但重心明显不同:
香港秘书更侧重基础合规:如注册维护、年审申报、股东名册管理,是公司与政府机构的法定桥梁。
内地董秘职能更广:除“三会”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外,需主导信息披露、媒体关系及资本运作(如再融资、并购支持),角色更具战略属性
四、权利与义务:签字权与持续学习要求
(1)香港公司秘书
①权利
列席会议权:有权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内部会议,以便通过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并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合规业务支援和指引。
文件签署权:有权签署向公司注册处和联交所提报的有关文件;经董事会适当授权,有权签署合同及备忘录。
核证档案权:被授予“合适的证明人”身份,有权成为递交公司注册处的档案文件核证本或译本的核证人,并且成为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文件时指定的见证人。
与联交所的沟通权:如果被公司确定为联交所的授权代表,则在联交所相应规则内有权在证券事务方面与联交所进行沟通及交流。
②义务
持续学习的义务:每年不少于15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
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法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的建议,为良好的公司治理奠定基础,真实、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诚信、谨慎和勤勉执业的义务: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有在执业中恪守诚信、谨慎和勤勉的义务,避免出现失责、疏忽、过错等不当情形。
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本人、关联人士等谋取利益。
保管文件及印章的义务:按规定保管上市公司的文件以及公司的钢印,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使用印章。
(2)内地董事会秘书
①权利
法律地位:董事会秘书是法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董事会秘书享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获得涉及信息披露的各类文件、资料。
获得配合权:上市公司应该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证券事务沟通权:证监会及交易所赋予董事会秘书以独特的,就上市公司监管及披露事务与其进行沟通交流的权利。也就是说,董事会秘书是证监会和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联络人。
申诉权:董事会秘书在履职中遭遇阻挠,以及被董事会不当解职、解聘时,有权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②义务
持续学习的义务: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保密的义务: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内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务实和勤勉工作的义务:履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的诚实和勤勉工作的义务,坚持公正、公平的职业操守。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法定的披露信息的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保管印章:保管董事会印章。
在实践中,香港公司秘书更似“合规守门人”,而内地董秘更贴近“战略沟通者”。赴港IPO的内地企业需通过联席机制或内部培养弥补资格缺口,并重构职责分工以适应双重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