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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17年6月27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该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商评委决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而阿迪达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将这些商标全部无效掉了。阿迪达斯能够无效成功很大原因是:其提早布局了一系列品牌相关商标,并运用了正确的法律途径。

    提起阿迪达斯,我们做外贸的朋友们应该非常熟悉了。它创办于1949年,是德国的知名运动品牌,其时尚的外观和舒适的体验受到了全世界人们的喜爱。

    阿迪达斯旗下拥有三大系列和对应的3个经典LOGO,运动表现系列三条纹标志、运动传统系列三叶草标志和运动时尚系列圆球型LOGO。由于良好的宣传和使用,不仅在国外,在中国也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

    一个好名字自带流量效果,正所谓树大招风,不少人看到了阿迪达斯名字的优势,抱着侥幸心理想蹭一蹭热度,想用与其相近似的商标作为品牌发点财。

    开始阿迪达斯不以为然,然而时间久了,一大批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另阿迪达斯不堪其扰。于是阿迪达斯开始通过法律途径对这些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阿达迪纳”商标

    晋江玖富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15938626号“阿达迪纳”商标,2016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运动鞋、腰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6月27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该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阿达迪纳”与引证商标“阿迪达斯”均为纯中文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我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62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运动服装领域在先知名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大部分商标已经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被驳回注册。被申请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攀附他人独创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最终,商评委决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阿迪利奥ADILIAO”商标

    香港马克雷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阿迪利奥ADILIAO”商标,经异议,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童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袜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ADIMINGJIANG阿迪名将”商标

    上海哥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0404872号“ADIMINGJIANG阿迪名将”商标,于201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5月6日转让予本案瑞安市富亿美鞋业有限公司。

    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人两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415752号“Adadila”商标

    晋江玖富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0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5415752号“Adadila”商标,2012年0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06月27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adidas”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枚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鉴于申请人系列商标的独创性及显著性,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其他商标

    除此之外,还有众多商标因为近似或者不正当注册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无效。如:第14562034号“ADICROSS”商标;第9236933号“adisco”商标。

    而阿迪达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将这些商标全部无效掉了。阿迪达斯能够无效成功很大原因是:其提早布局了一系列品牌相关商标,并运用了正确的法律途径。据了解,阿迪达斯最早于1980年就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品牌商标,目前已经注册293个商标。

    然而,细致的保护还是没能避免山寨和傍名牌问题,这就给很多企业提了个醒: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一定要做好防御商标的注册,既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又为今后多元化经营扩展和品牌扩张留了空间。同时要积极监控商标情况,遇到有意“蹭商标”的近似商标要及时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给自己的商标品牌以安全的生存环境,不要等到需维权花费巨大人力、财力才追悔莫及!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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