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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FDI、37号文登记对比

应用场景对比:

ODI实行分级备案制:地方企业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平均15工作日),3亿美元以上报国家发改委(30-45工作日)。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新闻传媒则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核准。2024年新规更强化对“空壳公司投资”的穿透监管,要求披露最终资金用途。

FDI采用负面清单制:非禁止领域的外资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自贸区推行“两证合一”改革,将设立时间从15日压缩至3日。但涉及VIE架构或数据跨境传输(如云计算)仍需网信部门安全审查。

37号文登记由外管局执行:通过境内权益公司注册地银行申报,需在WFOE营业执照颁发前完成。标准流程需20-30工作日,但红筹直接持股架构常面临登记障碍,被迫转为耗时更长的补登记程序。

02

行业准入与限制

行业属性直接影响投资路径选择:

ODI敏感行业:根据37号文(《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武器装备研制、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领域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核准。

2023年新能源汽车产业链ODI备案通过率达89%,而房地产仅23%。

FDI禁止领域:2024版负面清单明确义务教育机构、稀土冶炼、互联网新闻服务等禁止外资进入。鼓励类产业如高新技术制造、区域总部经济可享土地租金减免

37号文适用边界:仅适用于搭建VIE架构实现海外上市的场景,普通境外投资(如购买房产、股票)不在受理范围。

若境内自然人意图控股非关联境外经营实体(如案例中的医药研发公司),需转为ODI路径

03

典型案例分析:从制度到实践

案例一:VIE红筹架构与37号文登记(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

背景:境内某AI科技公司(内资)计划赴美上市,创始团队为中国籍自然人,需搭建红筹架构引入美元基金。

架构搭建流程:

创始人在BVI设立SPV:每位创始人单独设立BVI公司(避免股权变动连带登记)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通过境内权益公司注册地银行提交申请,披露融资计划

设立开曼上市主体:BVI公司作为股东,联合美元基金共同设立开曼公司

设立香港WFOE:开曼全资控股香港公司,在深圳前海设立WFOE

签署VIE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签订独家咨询协议、股权质押协议

完成上市前融资:美元基金向开曼公司注资,创始人持股转为开曼层面17

37号文核心作用:

使创始人合法持有开曼公司股份,避免外汇处罚

为未来减持股份资金调回提供合规通道

确保WFOE与境外母公司资金往来(利润、出资)合法化

关键点:若员工股权激励未同步办理37号文(如案例中未行权期权),上市后行权需走“上市后登记”特殊流程,且资金汇出仍受限

案例二:ODI实体投资(制造业海外建厂)

背景:宁德时代投资28亿欧元在匈牙利建设电池工厂,属于非敏感行业大额投资。

ODI备案要点:

①前置合规:

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

通过“真实性审查”:证实资金来源、技术出口合规性

②三重备案程序:

发改委:获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国家层面审核)

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

③架构设计:

境内母公司→香港控股公司→匈牙利运营公司

利用香港协定税率降低股息预提税(5% vs 10%)

资金出境路径:

境内公司→资本金账户→香港控股→匈牙利工厂,分阶段汇出投资款,每笔需提供购付汇凭证。

案例三:FDI转境内投资(外资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背景:德国车企在华设立独资新能源工厂,属于2024版负面清单鼓励类。

FDI落地流程:

①准入确认:

核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确认制造业已全面开放

选址江苏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设立境内实体:

工商登记同步外汇备案,资本金账户到位2亿欧元

提交《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③资金结汇使用:

支付土地购置款(结汇人民币)

向境内设备商采购生产线

对比提示:若该德企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籍(如“假外资”架构),则需适用37号文而非FDI,否则面临资金冻结风险。

04

ODI、FDI、37号文如何选择

企业及个人应基于投资目的、主体身份、行业属性进行系统决策:

企业合规策略

ODI架构优化建议

金额控制:地方企业投资尽量控制在3亿美元以下,用省级备案通道

行业规避:避开敏感行业目录(尤其新闻传媒、跨境水资源)

路径设计:采用“境内→香港→目的地”结构,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FDI合规要点:

穿透披露:外资企业设立时完整披露最终受益人(避免“假外资”认定)

负面清单审查:投资前比对《负面清单》最新版本

VIE审慎使用:涉及限制类领域(如教育)的VIE架构存在政策风险

个人合规路径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投资,应严守37号文要求:

事前登记:设立SPV后立即办理登记(不可事后补办)

架构分离:多个创始人建议各自设立BVI公司,避免“一变更全变更”

资金合规回调:利润所得按经常项目办理,股权变现按资本项目管理

对于员工股权激励,需注意:

上市前行权无法办理37号文登记(实操障碍)

应通过上市后“行权登记”通道办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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