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风险减轻
风险减轻是FSC受控木材管理体系的核心执行环节,旨在通过实施针对性、充分性的控制措施,有效降低受控木材来源的确定/不确定风险,以及供应链中不合格材料混入的风险,保障受控木材的合规性与溯源性。组织需严格遵循以下规范要求,构建全流程风险减轻机制。
4.1 控制措施的核心要求
组织应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充分的控制措施,精准覆盖两类核心风险:一是受控木材来源方面的确定风险或不确定风险;二是供应链各环节(运输、加工、仓储等)中不合格材料混入的风险。
说明:附录E提供了控制措施的典型样例及制定指南,组织可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参考使用;控制措施可由组织自行建立,确保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4.2 控制措施的效果陈述
组织应清晰、明确地陈述各项控制措施预期达成的风险减轻效果,形成书面记录。效果陈述需具备可验证性,便于后续认证审核与内部监督,确保控制措施的实施目标与风险减轻需求精准匹配。
4.3 法律冲突的特殊处理
若当地法律规定与FSC要求的充分控制措施存在冲突,组织需在实施相关控制措施之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说明:此处的“冲突”仅指法定要求明确阻止实施FSC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形;若组织制定的控制措施超出当地法律最低要求,不视为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4.4 控制措施的制定依据
组织在建立控制措施时,应优先参考并利用FSC-PRO-60-002b中列出的、经FSC批准的受控木材相关文件,例如高保护价值(HCV)评估框架等,确保控制措施符合FSC的统一规范与核心要求。
4.5 控制措施的指标适配
若存在相关适用标准,组织可在控制措施中采用以下指标和验证因子:一是获批的森林管理国家标准;二是认证机构发布的相关标准;三是国际通用的权威指标,提升控制措施的科学性与通用性。
4.6 利益相关方咨询的实施场景(一)
若控制措施的制定过程需要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组织应严格按照附录B的要求执行咨询流程,确保咨询范围、方式、结果记录等符合规范,充分吸纳利益相关方的合理意见,提升控制措施的全面性与可行性。
4.7 利益相关方咨询的实施场景(二)
组织可主动根据附录B的要求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核心目的是验证已制定控制措施的充分性,通过外部视角排查控制措施的漏洞与不足,确保风险减轻效果达到预期。
4.8 特定风险类别的强制咨询要求
若针对受控木材类别2和类别3识别出不确定风险,组织必须将利益相关方咨询作为一项核心控制措施执行,不可省略。
说明:此类不确定风险的来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利用FSC-PRO-60-002 V2-0批准的国家风险评估(旧版国家风险评估)得出;二是通过组织自行开展的简化风险评估(详见附录A)得出。
4.9 专家意见的引入要求
针对受控木材类别2和类别3,除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外,组织必须引入至少一名专家的意见,用于说明控制措施的充分性:一是相关国家风险评估已明确提供了强制性控制措施;二是实施该控制措施的目的是直接避免采购来自确定风险地区的材料。
说明:组织引入专家意见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直接聘请符合附录C最低要求的专家提供专项意见;二是引用符合附录C要求的专家公开发表的资料作为依据,佐证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4.10 特定地区采购的特殊控制要求(传统权力与人权风险)
若组织从以下地区采购受控木材——未开展符合FSC-PRO-60-002 V3-0要求并获得批准的国家风险评估,且该地区在传统权力和人权方面已被判定为确定或不确定风险——需严格遵循以下控制要求:
a) 严禁从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广泛侵犯原住民或传统居民权力现象的地区采购材料;b) 严禁从在原住民或传统居民权力方面存在大规模实质性冲突的地区采购材料,除非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是冲突方已实施经受影响原住民或传统居民认可的公平平等措施,且该措施已有效解决冲突;二是在开展与材料来源相关的森林经营活动时,已对受影响的原住民或传统居民执行“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FPIC)的政策;c) 组织在落实4.10.1b中“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要求时,需同时完成两项工作:一是征求一名或多名符合附录C最低要求的专家的意见;二是主动寻求FSC相关合作方的意见,确保该政策的执行符合FSC核心精神与规范要求。
4.11 特定地区采购的特殊控制要求(高保护价值HCV 2-6类风险)
若组织从以下地区采购受控木材——未开展符合FSC-PRO-60-002 V3-0要求并获得批准的国家风险评估,且该地区对高保护价值(HCV)第2-6类已判定为确定或不确定风险——需按不同HCV类别遵循以下专项控制要求:
a) HCV 2(景观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镶嵌):材料不得来源于完整森林景观(IFLs)中的商业采伐,且不得来自因经营活动导致或加剧景观破碎化的地区;b) HCV 3(生态系统和栖息地):材料不得来自高保护价值地区,除非已制定并实施针对性具体措施,用于保护该生态系统中的高保护价值(例如,针对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生态系统设计科学的采伐活动,保障这些生态系统的范围与核心价值不受破坏);c) HCV 4(重要生态系统服务):材料不应来自已判定或已在地图上标记为当地社区饮用水供给的集水区,除非已实施森林经营最佳实践,具体包括设立河道缓冲区、限制作业设备使用、规范道路建设及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等;
说明:组织可参考行业最佳实践准则或其他国际通用规定,对森林经营最佳实践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d) HCV 5-6(社区需求——文化价值):材料不应来自高保护价值地区,除非有充分证据核实当地社区和原住民已参与该地区的森林管理,且他们的合理需求已得到有效满足。
4.12 国家风险评估相关控制措施的执行
组织应严格实施适用的国家风险评估中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控制措施,执行要求需符合本标准4.13条的相关规定,确保控制措施与国家层面的风险管控要求精准衔接。
4.13 替代控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与流程
在特定情形下,组织可采用更有效的控制措施替代国家风险评估提供的强制性控制措施,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 组织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家风险评估提供的原有控制措施不足以减轻组织在自身具体作业中识别出的实际风险;b) 组织需向FSC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交替代控制措施的方案,证明该方案能更有效地缓解目标风险,并获得认证机构的正式批准;c) 在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后,组织需向负责维护该国家风险评估的机构递交替代控制措施的详细描述文本,并充分说明该替代措施的适当性与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