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温情电影《阿嬷的情书》用时不到一个月就拿下了超10亿元的票房,豆瓣评分稳居9.2分,成为2026年国产电影的一大黑马。然而,就在影片热映之际,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核心片名“阿嬷的情书”已经被其他人提前申请了商标注册,并且已经于2026年1月成功注册。仅仅一字之差,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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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阿嬷的情书》能夺回商标吗?
根据已有信息显示,《给阿嬷的情书》的核心片名“阿嬷的情书”被一家外地的广告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于2026年1月成功注册为商标,覆盖了第35类(广告销售)、第43类(餐饮住宿)两大核心类别。面对记者的询问”是否取得电影授权,该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商标注册早于电影上映,为什么要获得授权?


图源:中国商标网
首先我们来捋一下时间线:
2023年12月,《给阿嬷的情书》电影备案立项;2024年10月,电影开机;2025年6月,A公司申请注册“阿嬷的情书”;2026年1月,“阿嬷的情书”成功注册为商标;2026年4月,电影上映
不可否认的是,A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2026年1月)确实是早于电影上映时间(2026年4月),那么事实真如A公司负责人所说的“注册早于上映,无需获得授权”一样吗?答案显然不是。早在A公司申请“阿嬷的情书”商标之前,电影就已经备案立项,并且已有公开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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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律师指出,电影片名《给阿嬷的情书》诞生时间早于“阿嬷的情书”商标的注册时间,且此时已经有公开宣传报道,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算仅有一字之差,但在文字构成和含义上与电影片名高度近似,因此,电影方完全有权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维权关键点
片名在先权利成立:电影《给阿嬷的情书》早在2023年就已完成国家电影局备案,且有公开宣传报道,形成了在先著作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商标注册存在主观恶意:A公司作为广告公司,对影视行业动态应有基本了解,其注册行为明显具有囤积商标、等待溢价转让的投机意图商品/服务类别高度关联:注册的第35类、第43类与电影宣传、衍生品开发等核心业务直接相关,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值得一提的是,A公司不仅仅注册了“阿嬷的情书”,其名下还有“范德彪”、“马大帅”、“李羡鱼”、“本山大叔”、“浪浪人生”等商标,这些都是与影视角色同名的商标,不得不让人怀疑A公司存在盯准热门IP提前抢注商标的主观意图。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商标无效?
电影《给阿嬷的情书》的遭遇,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像这样的案例已经出现过不少,《捉妖记》《你好,李焕英》《狂飙》等知名电影都曾经历过相同的商标抢注事件,若是电影方想要启动维权程序,核心就是申请商标无效宣告。那么,除了上述的在先权利保护,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哪些可以申请商标无效的情形呢?下面麦麦将从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大类别分别阐述说明。
(一)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
这类情形通常已经违反了商标注册的基本准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商标决在审查后也能主动宣告。具体来看,有以下四类主要的无效情形:

(二)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
这类情形通常是损害了特定主体的在先权利,需要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5年内提出无效申请(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宣告无效)。具体来看,有以下六类主要的无效情形:

“市场未动,知产先行”,《给阿嬷的情书》商标争议再次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比产品推广更需要前瞻性。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来说,一个爆款的生命周期可能也就只有短短的几个月,而商标抢注者往往就在爆款萌芽期开始行动。因此,麦麦建议大家在产品还处于研发阶段时,就应当着手搭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若是您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麦麦,麦德通知识产权团队拥有15年+的国际知识产权经验,商标案件均由海外资深本土律师全程把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