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7号文审核趋严:离岸SPV审计、股权公证成关键佐证

对于搭建红筹架构、计划境外融资、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个人而言,37 号文登记(汇发〔2014〕37 号) 是跨境持股合规的核心基础。

进入 2026 年,37 号文本体法规条文并未发布新版修订文件,没有从立法层面新增强制提交离岸审计、股权公证的硬性要求。但在一线银行实操窗口,审核尺度明显收紧,由过去偏重形式材料审查,转向商业实质 + 穿透式核查。尤其是 BVI、开曼香港搭建的多层 SPV 红筹架构,不少项目被要求补充离岸审计、股权公证作为佐证材料,这一变化值得出海企业家、创始人重点关注。

一、核心变化:法规不变,审核趋严

37号文(汇发〔2014〕37号),是境内居民办理离岸SPV外汇登记的核心合规依据。

1. 法定材料清单内,审计报告、离岸股权公证不属于强制递交文件。法定基础材料仅包含身份、SPV设立、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决议等文件,离岸审计、股权公证并非强制提交项。

2. 2026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国务院 837 号令《对外投资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主要规范对外投资全链条监管,并不直接修改个人 37 号文法条,但带动整体跨境投资穿透监管氛围收紧。

3. 银行负责37号文登记实操核验,对架构复杂、资金存疑的项目,可依规要求补充材料佐证股权及资金真实性,简易单层SPV一般无需提供审计、公证文件。

简单总结:不是 “新规强制所有项目必须交审计公证”,而是复杂多层架构更容易被窗口要求补充该类佐证

二、需补充材料的登记场景

从市场实操反馈来看,以下几类红筹 SPV 架构,触发补充材料的概率更高:

1. 多层嵌套离岸 SPV 架构:境内个人→BVI→开曼→香港WFOE的多层红筹架构,股权层级复杂,监管需逐层穿透核查实控人,银行将通过离岸审计报告、公证股东名册核验股权沿革真实性。

2. 资金来源较为复杂的项目:涉及境外分红、资产置换、多次股权变更的架构,仅凭注册证书无法佐证资金与股权沿革,审核窗口通常要求提供审计、股权公证以证实资产来源合法。

3. 存量 SPV 发生重大变更:已完成37号文登记的存量架构,若发生增资、并购、股权重组并办理变更登记,银行大概率要求补充离岸财务及股权佐证资料。

4. 计划后续境外上市、大额融资的架构:拟上市红筹项目需对接境外券商与交易所,银行会从严核验股权链路,普遍要求配套审计、公证文件。

而对于简单单层 SPV,股权清晰、资金来源简单,多数项目仅提交法定基础材料即可完成登记,不需要额外准备审计与公证。

三、审计与股权公证的实际作用

很多客户会混淆 “法定必备材料” 和 “佐证材料”,这里做清晰区分:

1. 离岸审计报告:无需外汇局备案,主要用于佐证境外SPV的财务与出资脉络,帮助审核方排查虚假出资、空壳代持风险。

2. 股权公证文件:BVI、开曼、香港公司的股权、决议类文件,经当地律师公证或海牙认证,可证实文件真实有效,规避复印件、扫描件无法核验的合规风险。

注意:即便本次登记窗口没有索要,这套审计 + 公证档案,对于后续 CRS 信息比对、境外融资、利润回流、海外移民资产证明,同样具备复用价值

四、37号文SPV登记实操建议

1. 架构设计尽量精简,避免无意义多层嵌套

冗余的多层SPV会加大穿透审核难度,提升补料概率。搭建红筹架构时,需梳理完整股权链路,留存各层级设立、转股、增资的全套原始资料。

2. 不要等到被银行补料通知,才临时准备审计公证

复杂红筹架构建议提前整理离岸财务档案、备好审计报告及股权公证文件,可快速应对银行补料要求,避免延误融资进度。

3. 区分 “窗口补充材料” 不等于 “全国统一强制标准”

不同地区、不同经办银行,审核尺度存在差异。同一套架构,A 银行没有要求审计公证,不代表换到另一家银行不会提出补充要求,要做好预案。

4. 存量已经完成 37 号文登记的架构,定期做档案自查

已登记的老红筹架构并非永久合规,后续发生股权变更时银行将复核历史链路,建议统一归档各层级离岸公司全套合规资料。

五、总结

2026 年跨境资本监管的大方向,是形式登记转向实质合规。37 号文法条本身没有改动,但穿透核查的力度持续提升。 审计与股权公证虽非法定必填材料,却是多层离岸SPV登记的核心佐证。红筹架构从业者提前完善合规档案,可有效规避登记驳回风险,保障跨境投融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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