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远知产(ChanYond),总部坐落深圳,是国知局备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中华商标协会会员,深耕跨境出海知识产权服务,创始人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学历、法律职业资格,15 年海外知产实务经验。乾远知产直接对接东南亚多国本地持证知识产权律师,可为出海企业提供商标检索监测、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五撤销、和解谈判、全球商标全周期托管服务,已服务 2000 + 跨境出海品牌,大量处理东南亚商标抢注类疑难案件,帮助中国卖家化解越南、泰国、印尼等市场的品牌抢注危机。

许多出海企业都遇到过类似情况:品牌在国内已有一定积累,进入东南亚市场时才发现,当地已有人抢先提交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且申请仍在公告期内。

这种情况下,异议程序是值得评估的选项之一。

商标公告期,是各国商标局在正式授权注册前,给公众提出异议的时间窗口。与注册完成后的无效或撤销程序相比,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通常具有以下相对优势:

异议程序 vs. 注册后无效 / 撤销程序:一般性比较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国家对 "无效"" 撤销 ""取消注册" 的分类方式并不完全相同,下文仅为一般性介绍,不代表各国制度的直接对照,也不代表具体案件的结论。

东南亚 6 个主要市场 —— 越南、泰国、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 —— 均设有异议制度,但各国规则差异显著。各国在异议期限、程序性质、代理要求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不宜将某一国的经验直接套用于其他国家。

一、6 国异议制度核心差异对比

关于程序性质:菲律宾 BLA 的 inter partes 程序和新加坡 Registrar 主持的 opposition proceedings,均要求当事方正式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据,可能经历多轮文件交换,程序正式程度通常高于纯行政审查程序,对代理人的专业度要求也相应更高。其余 4 国的异议程序主要以行政审查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12a 条(Law No. 07/2022/QH15);泰国《商标法》第 35 条(Trademark Act No. 3 B.E. 2559);印尼《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第 14 条、第 16 条(Law No. 20 of 2016);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 134 条(RA 8293);马来西亚《商标法》第 35 条及《商标条例》第 23 条(Trademarks Act 2019,Act 815);新加坡《商标法》第 13 条及《商标规则》第 29 条(Trade Marks Act 1998)

二、逐国详解

1. 越南

主管机关: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官网:ipvietnam.gov.vn)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法》Law No. 07/2022/QH15(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为 2005 年原法的最新修正版本

异议期限 越南商标申请经实质审查通过后,在《工业产权公报》公告。依据第 112a 条第 1 款 c 项,任何第三方可在自公告之日起 5 个月内提出异议。

【制度变化提示】2022 年修法前,越南《知识产权法》旧第 112 条设有第三方意见机制,该机制与现行第 112a 条所确立的异议程序在效力和程序结构上并不相同;2022 年修法后,第 112a 条独立设立异议程序,期限为 5 个月,并赋予其正式行政程序效力。如参考的是 2022 年以前的资料,请注意核对现行规定。

主要异议理由 依据第 73 条(绝对理由)和第 74 条(相对理由):  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相同或近似(第 74 条)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第 74 条)  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条件,如描述性、欺骗性、功能性等(第 73 条)  与地理标志冲突(第 74 条)

常见材料  异议申请书(越南语)  在先商标注册证及越南语公证翻译  使用证据(如主张驰名商标,须提供系统性证据包)  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认证)

实务提示

1. 2022 年修法后异议期已调整为 5 个月,如参考旧资料可能导致误判,建议以现行法条为准

2.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结论在越南仅具参考意义,越南有独立认定标准

3. 材料公证翻译须提前准备,退回补正可能导致异议期届满

2. 泰国

主管机关:知识产权厅(DIP,官网:ipthailand.go.th) 法律依据:《商标法》Trademark Act B.E. 2534(1991 年),经 Trademark Act (No. 3) B.E. 2559(2016 年)修正

关于马德里议定书 泰国已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正式加入马德里议定书(WIPO 官方公告确认),目前可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泰国。部分早期资料载明 "泰国不支持马德里议定书",该表述已不反映现行情况,请以官方信息为准。

异议期限 依据第 35 条(B.E. 2559 修正版),任何人可在商标公告后 60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异议通知并载明理由。

【制度变化提示】B.E. 2534 原版第 35 条规定的异议期为 90 天,B.E. 2559(2016 年)修正后改为 60 天,如参考旧版资料请注意核对现行规定。

主要异议理由(第 35 条)  主张对该商标拥有比申请人更早的权利  该商标不符合第 6 条注册条件(缺乏显著性、误导性等)  申请存在其他法律禁止注册情形

后续程序时限  被异议方收到异议通知后需要限期进行答辩  对审查裁定不服,可继续向上级机构提起上诉

实务提示

1. 异议期仅 60 天,时间非常紧张,务必做好商标监测,第一时间获知公告信息

2. 泰国异议材料对证据公证、翻译有明确要求,预留充足准备时间

3. 异议失败后仍有上诉救济途径,但整体周期会拉长

3. 印度尼西亚

主管机关:知识产权总局(DGIP,官网:dgip.go.id) 法律依据:《商标与地理标志法》Law No.20/2016

异议期限 商标申请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日起 3 个月为异议期,利害关系人可提交异议。

被异议方答辩期限 收到异议副本后,被异议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地代理要求 境外主体办理印尼商标异议,必须委托印尼本地持证知识产权代理人办理,不能直接提交。

实务提示

1. 印尼异议期只有 3 个月,错过公告期只能后续走无效宣告,成本更高、举证难度更大

2. 证据材料需要印尼语翻译,部分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3. 建议常态化做商标监测,及时捕捉抢注商标公告信息

4. 菲律宾

主管机关:知识产权局(IPOPHLBLA)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法典》Republic Act No.8293

异议期限 商标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提交异议。

30 天是东南亚六国里面最短的异议窗口期,企业必须做好实时监测,一旦错过只能走注册后无效。

程序特点:对抗式庭审程序 菲律宾异议属于典型对抗式程序,双方需要多轮交换证据、书面陈述,部分案件会安排听证。

DAU 使用声明制度 菲律宾商标注册后有实际使用声明提交义务,后续维权也会涉及使用证据。

实务提示

1. 30 天异议窗口期极短,监测要做到高频及时

2. 必须委托菲律宾本地执业律师代理异议案件

3. 异议阶段就要完整准备品牌在先使用、知名度全套证据

5. 马来西亚

主管机关: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 法律依据:《2019 商标法》及配套商标条例

异议期限 商标公告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异议,可申请延期,延期后最长不超过 4 个月。

异议理由 包括在先商标冲突、缺乏显著性、欺骗性、恶意抢注等。

实务提示

1. 可以申请延期,但不建议卡点操作,尽量在基础 2 个月内启动

2. 域外证据需要翻译公证

3. 异议失败,后续可以向商标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6. 新加坡

主管机关: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S 法律依据:《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8 及商标规则

异议期限 商标公告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异议,可申请延期,最多延长至 4 个月。

程序特点 双方书面交锋为主,提交异议陈述、证据,交换答辩文件,局方居中审查裁定。

实务提示

1. 新加坡知识产权程序体系成熟,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要求高

2. 外文证据需要英文翻译

3. 裁定不服,可向高等法院上诉

四、提出异议前,建议梳理三大问题

问题一:异议期还剩余多久? 这是最优先确认的事项。各国异议期限从 30 天到 5 个月不等,一旦窗口期关闭,只能选择注册后无效宣告,时间成本、举证难度都会大幅上升。

问题二:我们手里有哪些在先权利证据?  在先注册证明  品牌销售、宣传推广证据  品牌知名度、行业报道等材料  若主张驰名商标,需要完整的知名度证据包

证据是否完备,直接决定异议成功率。

问题三:是否适合提起异议? 需要综合评估:抢注商标近似程度、我方证据强弱、各国程序周期与成本。部分情形,也可以选择和解谈判,不一定非要走完整异议程序。

五、通用材料准备清单

(1)主体资质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涉外程序需要公证认证; (2)在先权利凭证:国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在先申请档案; (3)品牌使用证据:产品、电商页面、广告宣传、展会、销售订单,尽量带时间; (4)知名度证据:行业报道、媒体报道、获奖材料(主张驰名商标必备); (5)授权委托书:各个国家大多要求本地代理,委托书需要按当地要求公证认证; (6)翻译文件:绝大多数东南亚国家要求官方语言翻译件。

六、备选方案:和解谈判

并非所有抢注案件都必须走完完整异议程序。

适合考虑和解的情形:  对方商标已经临近授权,异议周期漫长;  我方证据存在一定短板,异议存在不确定性;  希望快速拿回商标,尽快投入市场运营。

谈判筹码:在先使用证据、品牌知名度、对方是否存在批量抢注行为。

提示:和解需要签署正式转让协议,务必完成商标转让过户,不要只停留在口头约定。

七、小结

东南亚六国均设置商标公告异议制度,但是各国窗口期差异巨大:菲律宾仅 30 天,泰国 60 天,印尼 3 个月,马来西亚、新加坡基础 2 个月可延期,越南 5 个月。

一旦错过公告异议窗口期,后续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维权,周期更长、举证压力更大。出海企业建议建立常态化海外商标监测机制,在抢注商标进入公告阶段就及时介入,抓住维权黄金窗口。

声明:本文仅为行业实务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各国法条会发生修订,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证据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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