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先厘清两个极易混淆场景:股权变更≠马德里商标转让
公司内部股权变更、股东换人,公司法人主体本身没有发生变化。马德里商标的权利人仍是原来这家公司,仅股东层面变动,不需要办理马德里转让(所有权变更),也不需要向 WIPO 提交任何文件。
只有发生品牌资产从 A 公司转移到另外一家独立 B 公司(企业并购剥离、资产出售、品牌分立、公司合并分立、全资子公司划转),权利人主体更换为新的法律实体时,才属于马德里所有权变更(转让 Change in Ownership),必须向 WIPO 办理转让登记。
如果只是公司更名、迁址,股东没变,属于名称 / 地址变更(Change of Name),不是转让,二者规则、主体门槛、官费完全不一样,不可混用。
Part2马德里商标转让,受让方(新权利人)法定主体资格门槛(WIPO 硬性要求)
受让人三选一,至少满足一项条件,否则 WIPO 会直接驳回转让登记申请:
1、受让方属于马德里联盟任一缔约方的国民;
2. 受让方在马德里联盟任一缔约方境内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3. 受让方在马德里联盟任一缔约方境内拥有住所。
关键点解读
1. 不要求受让方资格必须和原属国一致。例如原马德里基础在中国,受让方可以是一家香港企业、新加坡公司、德国公司,只要满足上面三选一即可;
2. WIPO 只做形式审查,一般不会主动核验营业场所真实性;但是后续各个被指定缔约方有权在 18 个月期限内,根据本国商标法,驳回该转让在本国领土内的效力;
3. 中国内地公司天然具备资格(中国属于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如果受让方是一家离岸公司、BVI 壳公司,壳公司本身无实际营业场所,则不满足马德里受让主体资格,无法直接受让马德里国际注册。
Part3转让方(原权利人)主体资格要求
转让方必须和 WIPO 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持有人名称完全一致。
如果转让前公司已经更名,必须先办理马德里名称变更登记,等 WIPO 登记簿更新完成之后,再提交转让;名称不一致,转让申请直接被退回;
转让方商标权利状态干净:不存在冻结、查封、质押、权属纠纷。WIPO 形式层面不会查权利负担,但是后期指定国可以基于权利障碍否定转让效力;
五年依附期内转让特殊风险(中心打击关联):国际注册起算 5 年依附期尚未届满时,马德里国际注册权利仍然依附国内基础商标。此时即便完成马德里转让登记,一旦国内基础商标遭遇撤销、无效,新受让取得的马德里国际注册依旧会跟着失效,中心打击风险并不会因为转让而消除。受让方承接全部五年依附期遗留风险,资产重组项目必须重点评估该风险。
Part4基础商标与马德里转让之间的联动规则(中国原属国企业重点)
马德里国际注册本身不可以脱离国内基础商标单独处置。如果马德里对应的中国基础注册商标也要一并卖给新主体,则国内基础商标转让与马德里国际注册转让是两套独立手续:国内基础转让向中国商标局提交,马德里转让向 WIPO 提交。两套流程互不自动同步。
实务当中资产重组项目建议尽量同步推进。如果仅转让马德里国际注册、保留国内基础商标,从马德里体系规则层面可以操作,但是会造成商标权利割裂,后期很容易出现续展、变更、维权主体不一致的麻烦,属于高风险操作,一般不建议。
Part5全部转让 vs 部分转让对应的主体规则
全部转让:所有指定缔约方、全部商品服务项目一并转给新权利人,新主体成为完整持有人。
部分转让:只转让一部分指定国家,或者只转让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马德里允许权利拆分转让。每一个新的部分受让方,同样必须满足马德里缔约方主体三选一资格条件。
Part6指定国本土额外的主体限制(WIPO 通过不等于所有国家生效)
WIPO 完成转让登记仅代表国际簿层面变更成功。每一个你当初指定保护的成员国,有权依据本国商标法审查该转让,并且可在收到 WIPO 转让通知之日起18 个月内发出驳回通知,宣告本次转让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无效。
部分国家有额外本土主体门槛,举例:
美国:境外企业没有强制本地实体,但后期维权、证据提交有代理人要求;
海湾阿拉伯国家:部分国家对离岸主体受让商标有额外限制;
欧盟:没有额外国籍门槛,但转让不得造成公众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