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权方:浙江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债务方:英国某进口商
拖欠金额:32万美元
拖欠时长:8个月
浙江公司向英国买方出口一批定制化厨房电器,货物总值32万美元。由于双方为第二次合作,且首次合作付款及时,浙江公司同意了使用OA 45天付款方式。
货物于一个月后准时抵达英国港口并顺利完成清关,买方签收无误。然而,应付款日过后,浙江公司却未收到任何款项。
初期的催收邮件中,英国买方CEO表示“正在等待下游客户回款”,请求延期30天。浙江公司出于维护合作关系考虑,同意延期。但30天后,对方仍未付款,且邮件回复频率骤降。2026年3月,浙江公司突然收到买方发来的一封正式通知函,称英国公司已进入“债权人自愿清算(CVL)”程序,建议浙江公司尽快向指定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方顿感被骗,遂于2026年4月委托催全球介入。
案件评估
初步调查,风险信号密集
1. 我司调取英国债务企业最新档案显示:
(1)该公司状态为“Active – Proposal to Strike Off”(活跃但已申请注销);
(2)最近一次年审文件未按时提交;
(3)董事曾在过去5年内担任过另外2家已解散公司的董事;
(4)公司信用评价极低,无任何公开的资产抵押记录。
2. 债务方CEO在邮件中使用的公司注册号,与清算通知中的注册号一致,但清算人并非由法院指定,而是由董事自行任命,属于典型的“pre-pack administration(预先打包重组)”前奏,意在快速结束公司、削减债务。
3. 债权方未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也未在合同中设定个人担保条款,风险极高。
经过初步评估,该案属于典型的“利用英国破产法”,通过自愿清算程序规避债务的行为。债务方经营已实质停顿,追回货款高度依赖于能否在清算分配中获得优先权,但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回收率通常极低,现下只能帮助申请债权,挽回部分损失。
催收过程
1. 正式法律函件发送
催收律师依照《英国破产法》及《2016年催收与债务管理监管指引》,向债务方注册地址及清算人邮寄法定催收函,要求其在7日内明确清偿意愿,否则将启动清盘呈请。
该函件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债权方被正式列入清算分配名单——根据该法第137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清算人有权不予分配。若不发此函,债权方将直接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
2. 清算人回复,确认分配比例
函件发出后,催收律师收到了债务方清算人回复,对方称:公司资产仅剩库存残值约4万英镑,且需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及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税款,无担保债权人的分配比例预计为3.7%。
3.查询董事个人责任,固定追责证据
催收律师同步依据《1986年破产法》"不当交易"条款,正式以书面形式向清算人提出异议,要求其调查董事是否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继续交易(收货并欠款)。
此项操作的目的包含以下五层策略考量:
(1)倒逼清算人尽职核查资产:清算人由债务方董事自行聘请,存在快速走完程序、减少核查深度的倾向。我方提出正式书面异议后,清算人负有法定义务进行调查并书面回复。如清算人敷衍或拒绝,我方有权向英国破产服务局投诉其失职,从而迫使其认真盘点资产底数,防止库存、设备等被低估或隐瞒。
(2)为追究董事个人责任留存法律证据:英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债务一般不溯及董事个人。但《1986年破产法》规定,若董事在明知公司无力偿付的情况下仍继续交易,法院可裁定其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我方在清算程序中正式发函并留下书面记录,发函日期、异议内容、清算人回复等文件均已存档,若未来决定起诉董事个人,这些文件将成为关键证据链。
(3)推动监管机构对董事施加从业限制:一旦董事被认定存在不当交易或欺诈性交易,英国破产服务局有权对其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限制其2至1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我方通过正式查询与投诉,将该董事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有效阻止其在短期内注册新公司继续行骗。
(4)形成公开信用记录以警示市场: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异议、不当交易投诉等信息将录入英国公司注册局 公开档案,任何潜在合作方查询该公司历史时均可看到这些负面记录,从而减少下一家中国出口商踩坑的概率。
(5)在法律上宣告立场,为后续维权预留空间:即便本次清算分配金额有限,正式发函和提出异议的行为本身,即为债权方保留了在法律时效内进一步追诉董事个人的程序性权利,避免因"不作为"而丧失后续诉讼资格。
4. 最终结果
由于董事个人资产已转移,追索难度极大,只能等待清算;
催收律师持续跟进法院进展,2026年7月清算程序结束,债权方最终获分配1.2万美元。
案件总结
1. 英国“自愿清算”正成为部分买家合法逃债的工具
英国《1986年破产法》允许董事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主动申请清算,只要程序合规,债权人很难阻止。债权人若不及时申报债权,甚至连象征性分配都无法获得。
2. 首次合作后的“信用幻觉”最危险
该案中,第一次合作顺利,不代表第二次安全。英方买家常利用“首单守信”建立信任,第二单即实施拖欠并快速清算。
建议对英出口,前3笔交易务必不要采用赊销的交易方式,使用定金+尾款或者出货前全额支付,降低交易风险。
3. 合同中应加入“个人担保”或“所有权保留条款”
根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9条,卖方可在合同中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货款付清。本案若添加此条款,债权方可取回未售库存,大幅减少损失。
4.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时间窗口决定回收率
本案债权方在自行催收长达8个月无果后,债权方方才委托我方介入。此时债务方已启动清算程序,核心资产已转移,我方虽尽全力追索,但回收率仅剩3.7%。若债权方在应付款日逾期后30天内即委托专业催收机构介入,情况将大为不同:
(1)在清算程序启动前介入,可通过律师函、上门面访、法定催收等手段施压,迫使买方优先安排还款,避免其顺利进入清算程序;
(2)在资产转移前采取保全措施,专业机构可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资产冻结令,防止库存、设备等核心资产被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
(3)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申报,确保在清算分配中获得合法席位,避免因程序逾期而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
外贸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而非跨境法律催收。自行催收往往因不熟悉当地法律程序、不了解对方可利用的法律漏洞、缺乏有效施压手段而错失最佳追索时机。专业催收机构的价值,不仅在于提高回款率,更在于抢时间、抓程序、留证据——这三件事,每延迟一天,回收率就下降一个台阶。
催收如救火,越早出手,损失越小。把催收交给专业的人,企业才能把精力放回做订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