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初,天津公司预付全款5300美元,韩方承诺3月中旬发货。天津公司多次联系未果,2018年11月,委托我司进行催收。之后,债务方收到警方的通知和传唤。催收方亦承诺,若债务方付款,催收方会提交刑事撤诉函。

债务方拖延付款,理由往往千奇百怪。更有甚者,从交易初就蓄意赖账。尤其是外贸交易中的小额欠款,客观上的跨国案件诉讼费时又费钱,恰恰给了债务方一定的庇护。很多债务人在实际交易中,也发现了债权人往往不会因为一笔小额欠款紧追不舍甚至起诉,因此更加助长了一批诈骗小额贸易款的惯骗!难道债权人只能眼巴巴看着钱被骗走?我们一起来看下催全球处理的类似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天津公司与韩国公司建立联系,天津公司欲从韩方采购单晶硅片,双方约定50%预付款。在对产品规格和价格确定之后,韩国公司突然提出,必须100%预付款,否则将放弃合作。由于天津公司要货急,就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随后,双方确认了正式报价单、发票和交货期。在天津公司准备向韩国公司付款时,发现对方账户并非公户,PO和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不准确。天津公司认为此举有很大的风险,坚持对公交易,并修正其公司名称。迫于天津公司强硬的态度,韩国公司同意了要求。

2018年2月初,天津公司预付全款5300美元,韩方承诺3月中旬发货。但发货前,韩国公司表示由于机器故障,发货将推迟至3月底。到了3月底,对方业务对接人先是表示其正在休假,后直接失去联系。天津公司多次联系未果,2018年11月,委托我司进行催收。

二、初步调查

1、本案证据材料非常齐全,PO、发票均有债务方的盖章签字,有详细的沟通记录,对开展催收非常有利;

2、从债务方之前的行为来看,其可能从一开始就有骗取货款的打算,在催收过程中,债务方极有可能不配合。

三、案件催收过程

1、催收方给债务方发送催款函,但经过3次尝试后由于收件方未开门未能被债务方签收。

2、之后,催收方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债务方,但是都无人接听,很明显债务方在故意躲避

3、本案属于债务方收到货款但并未发货,催收方建议通过刑事控告债务方CEO、总经理的方式进行催收。催收方认为债务方目前不配合还款,极有可能是抱有本案金额小,债权方不值得起诉他的侥幸心理,在等待债权人放弃催收。

4、经过沟通,天津公司同意进行刑事诉讼,并提交相应授权文件。

5、2019年3月,天津公司对债务方的刑事控告立案。之后,债务方收到警方的通知和传唤。

6、2019年4月,债务方CEO主动联系催收方,表示愿意退回货款。催收方亦承诺,若债务方付款,催收方会提交刑事撤诉函。

7、2019年5月底,债务方全额还款,催收方按照约定撤销对债务方的刑事诉讼程序,本案关闭。

四、案件总结

1、正规的外贸交易流程,是维权的可靠保障

本案中,债权人(天津公司)发现对方账户及公司名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了债权资料的完整和正确性,对后期催收维权非常有利。实际的外贸交易中,很多企业“求单心切”,不是没合同,就是低价发票等各种问题,后期维权就成了老大难。

2、及时委托专业第三方,回款更高效

回款虽然很难,但其实也是有技巧、有策略、有套路的。企业自身因为并不擅长催款,自己催收的时候往往事倍功半。专业的第三方,基于往期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和专业的调解技巧,回款更高效。

3、诉讼,作为维权的一种手段,需巧妙使用

我们并不建议,所有的案件都采取诉讼的方式。但是,针对一些并无还款意愿(故意赖账),且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诉讼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回款方式。他们通常并未料到债权人会起诉,也不想被起诉,因此一旦收到法院传票,会第一时间联系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另外,积极有效的维权,会给外贸客户留下“好印象,也会逐渐改变中国企业不善维权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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