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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在播出期间,《经典咏流传》多次登上全网热搜,引起网友们的强烈共鸣。第34654232号“经典咏流传”商标是中央电视台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摄影报道,音乐制作,娱乐信息等服务上。中央电视台错失“经典咏流传”商标,就是忽略了对商标显著性的认知。

    《经典咏流传》是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央视创造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制作推出的文化音乐节目,从2018年到2019年已经播出了两季,做到了非常好的文化输出。

    《经典咏流传》既追求模式和传播上的创新,也寻求立意层面的突破,将“和诗以歌”的节目形式发挥到极致,兼容并蓄,实现了古典美与现代美的交织融合,让观众重新认识那些经典诗歌中属于每个中国人的中华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和世界意义也由此被挖掘并呈现了出来。

    在播出期间,《经典咏流传》多次登上全网热搜,引起网友们的强烈共鸣。

    在2018年11月14日,中央电视台申请了多件“经典咏流传”商标。只是,无一例外,申请的商标均被驳回,申请复审也没有改变这个结果。我们以其中一件为例,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第34654232号“经典咏流传”商标是中央电视台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摄影报道,音乐制作,娱乐信息等服务上。

    中央电视台在商标驳回后申请复审时表示:《经典咏流传》是中央电视台的一档综艺节目,获得观众和业界人士的关注,取得荣誉和奖项,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与中央电视台形成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同时,中央电视台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中央电视台简介,《经典咏流传》节目官网及百度百科中的相关介绍,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其他宣传图片及媒体宣传等。

    而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则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经典咏流传”为日常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的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综上,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对于商标能否成功注册有决定性作用。而商标的显著性,要从商标文字本身,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等方面来综合衡量。中央电视台错失“经典咏流传”商标,就是忽略了对商标显著性的认知。

    不过当然,复审被驳回并不意味着就再也与“经典咏流传”系列商标无缘,中央电视台还可以继续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提交更多能够体现其商标显著性的证据来挽回。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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