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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在有限合伙公司中,外来的投资者仅能担任有限合伙人,而无法主导公司对外的经营。这类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均等的可流通股份,每个股东均已其对公司股份认购的价值为限来分别承担责任。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相应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责任承担的能力。分公司的营业活动不可以超过其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范畴。

    企业如果想要得到长久的发展,公司的类型很关键,不同的经营模式所选择的公司类型都是不一样的,只有选对了公司的类型,公司才会走的更远,等容易得到发展的机遇。

    迪拜是金钱、奢侈品的代表,而注册迪拜公司,对于很多人而言都是梦寐以求的,但是却有很多的投资者与企业家,因为没有选对公司的类型而以失败告终,其实在迪拜法律所允许的公司类型与经常使用的类型并不是很复杂,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1、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该类型公司往往也被称为保人公司,因为对于大部分的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均要求外国投资者寻找一个当地人或者100%的当地公司作为保人,并且保人至低持股51%

    2、有限合伙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是由一个或多人一般的合伙人和其他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公司。在有限合伙公司中,外来的投资者仅能担任有限合伙人,而无法主导公司对外的经营。

    3、 共同责任公司(Joint Liability Company)。主要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的合伙人组成的对公司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此公司只能由阿联酋人担任合作人。

    4、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PJSC))。这类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均等的可流通股份,每个股东均已其对公司股份认购的价值为限来分别承担责任。该公司的股份每股不得低于1迪拉姆但是不得高于100迪拉姆,一般的公众股份公司,至低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迪拉姆。但是均由相应的股份要求,在银行与保险行业中被广泛采用。

    5、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 其股份是不对公众进行发行股票的,至低注册资本为500万迪拉姆,由经济部监管,在成立两年后可以转化为PJSC,向公众发行股份。

    6、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Branch Office of a Foreign Company)。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相应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责任承担的能力。分公司的营业活动不可以超过其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范畴。虽然分公司的形式主要是为了规避保人的要求,但是同样要求有一个当地人作为当地服务代理人,该代理人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仅在政府业务上提供相关的协助等。

    7、外国公司的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Companies): 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关于外国公司代表处的相关的规定。代表处只能是对其母公司的业务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可以实际执行其母公司的相关业务(限于非贸易活动)

    选择好公司的类型十分的关键,关乎到了以后公司的发展。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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