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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据悉,B站所属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只是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说起“弹幕”,想必各位朋友一定不会陌生。开启弹幕已经成为当前很多年轻人看剧时的习惯。近日,哔哩哔哩(简称B站)公布年度弹幕数据,“AWSL”以3296443次发送成为2019年B站年度弹幕。


    有网友就会问了,“弹幕”是网民逆天创造力的体现,但是“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商标吗?12月26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 @京法网事 发布消息,北京知产法院在近期就审理了“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据悉,B站所属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只是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了其注册申请。该公司不服该决定,只得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天眼查网站显示,哔哩哔哩所属公司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本质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要求。具有显著性的前提是相关公众会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则该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本案中,相关公众在看到“弹幕”时,通常会将其认知为观看视频时屏幕上实时呈现的字幕本身,而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正如 @京法网事 提到的,作为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将传播热度高、吸引眼球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是商业选择的结果,但是,纵然奇思妙想层出不穷,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亘古不变,正所谓“商标千万条,合法第一条”。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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