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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北京四中院2019年12月18日审理的诊所大夫王某走私穿山甲鳞片案件中,王某携带的26.1694公斤穿山甲鳞片,经鉴定价值958080元。因此,当前走私穿山甲鳞片价值鉴定的乱象,最终会导致这类案件出现大量的量刑失衡问题。但愿,走私820公斤穿山甲鳞片案件中,决定9名当事人量刑的,是法官,而不是鉴定人。

    中新网南宁3月10日电(记者林浩)南宁海关10日介绍,3月9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下,该关联合广西公安厅、合肥海关,开展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专项行动,分别在广西南宁、崇左,安徽亳州等地打掉一个穿山甲鳞片走私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走私穿山甲鳞片820公斤。(摘自于中国新闻网)

    2019年12月18日,北京四中院审理一起乡村医生王某带26公斤穿山甲鳞片回国被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法院当庭宣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王某携带26.1694公斤穿山甲鳞片,经鉴定机构鉴定,价值958080元,一公斤价值高达36610余元。该案引发公众广泛热议,笔者还就此案接受了民主与法制时报的采访。

    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属于珍贵动物制品。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在五年以下量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十年以上量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可见,走私穿山甲鳞片案件,穿山甲鳞片价值鉴定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当事人量刑的高低。

    那么司法实践中,走私穿山甲鳞片价值是如何认定的呢

    2017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第五条规定,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并未对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这就给了鉴定机构非常大的自主裁量空间,导致实践中不同鉴定机构做出的价值鉴定结果差异很大的乱象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穿山甲科所有种动物的基准价值为8000元/只。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一只穿山甲的鉴定价值为8000×5=40000元。根据《野生动植物执法》(2004年万自明等编著),国内穿山甲鳞片的参考案值按照每千克鳞片对应一只穿山甲个体核算,考虑到国外该种穿山甲个体较大,成熟个体可以是国内个体的2-3倍,为慎重起见,可适当放宽至3千克对应一只穿山甲个体核算。按照一公斤鳞片对应一只穿山甲个体的标准核算,一公斤穿山甲鳞片的鉴定价值最高为40000元。

    当前,走私穿山甲鳞片价值鉴定非常混乱,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相差高达几倍。

    比如

    广州中院作出的(2019)粤0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鉴定机构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适用《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规定,对于穿山甲鳞片的价值按照穿山甲价值的80%折算,并且按3公斤鳞片对应一只穿山甲个体进行核算核算出一公斤穿山甲鳞片的价值为8000×5×80%÷3=10667元,进而计算29.60公斤穿山甲鳞片价值315743.20元。

    北京四中院2019年12月18日审理的诊所大夫王某走私穿山甲鳞片案件中,王某携带的26.1694公斤穿山甲鳞片,经鉴定价值958080元。一公斤穿山甲鳞片价值高达36611元,比广州中院案件一公斤穿山甲鳞片价值10667元,高出3倍多。

    而北京四中院(2019)京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走私穿山甲鳞片10.38公斤,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价值579200元。一公斤穿山甲鳞片价值更是高达55799元,比广州中院案件一公斤穿山甲鳞片价值10667元,高出5倍多。另外,一公斤穿山甲鳞片55799元的鉴定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一只穿山甲个体价值40000元。明显违反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关于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的规定,这种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上述对比中广州中院案件中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然对当事人有利,但《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已于2017年11月13日被废止,所以,这种鉴定意见合法性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走私穿山甲鳞片的鉴定价值是影响这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鉴定意见都是被法官采纳的。因此,当前走私穿山甲鳞片价值鉴定的乱象,最终会导致这类案件出现大量的量刑失衡问题。

    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文件,明确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价值折算标准,让价值鉴定结果更具客观性。

    但愿,走私820公斤穿山甲鳞片案件中,决定9名当事人量刑的,是法官,而不是鉴定人。

    作者:渠双平,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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