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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今年以来,针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的订单减少、资金紧张、原料进不来、产品出不去等实际困难,海关总署出台了“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缓税利息”“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等一系列惠企政策,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转内销”,降低资金成本,增强经营活力。

    今年以来,针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的订单减少、资金紧张、原料进不来、产品出不去等实际困难,海关总署出台了“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缓税利息”“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等一系列惠企政策,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转内销”,降低资金成本,增强经营活力。

    为帮助加贸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尽享政策红利,详见有关政策梳理如下:

    内销情形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设立手册、账册,在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办理后至核销结案前,料件进口后由于各种原因,成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货物,可以采用内销征税的方式进行处置。

    最新惠企政策

    NO.1 海关总署公告〔2020〕78 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 15日。7月 15日、 10月 15日、 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NO.2 海关总署公告〔2020〕55 号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NO.3 财政部公告〔2020〕20 号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NO.4 海关总署公告〔2020〕21号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NO.5 署综发〔2020〕47 号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在内销征税环节,使用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方式办理税款类担保业务。

    内销征税环节简化

    取消《内销征税联系单》,企业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海关直接审核企业申报的内销征税报关单,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特殊事项说明

    01许可证管理商品

    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02特别关税

    剩余料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03其他注意事项

    涉及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内销政策变动较小,不单独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0238号)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海关发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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