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是开拓国际市场的一步。只有拥有国际商标,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广我们的产品。不过今天我想说一下欧盟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欧洲商标局)的分支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有权向欧洲商标局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虽然上诉委员会是欧洲商标局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可以独立地作出行政决定。如果一方拒绝接受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可以向卢森堡的欧洲共同体初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拒绝接受欧洲共同体初审法院的判决,他可以在两个月内直接向欧洲共同体上诉法院(最高审判级别)提出上诉,而无需获得初审法院的同意。当事人的终审范围仅限于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受理的拒绝受理欧洲商标局行政决定的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0%至25%。法院遵循行政诉讼原则审理案件。由于上诉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欧洲商标局是此类案件的被告,欧洲商标局必须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做出答复。双方案件的胜诉方(在上诉委员会的审理程序中)是一审程序中的第三人,可以决定是否参加诉讼,法院无权强制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开展相关诉讼活动。欧洲商标局由其法律部门的律师代表。基于原告的起诉理由,一审法院审查了欧洲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如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审查了案件事实,还审查了该决定的法律适用。

在大多数案件中(约90%),欧洲共同体初审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上诉决定,大多数败诉方不再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一审法院很少撤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发回重审。

据欧洲共同体初审法院的法官称,截至2004年9月底,该法院已审结54起针对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商标案件,其中33起是双方的案件。在这54起案件中,约有15%至20%是通过法院调解解决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欧共体对商标确认的司法审查压力远小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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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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