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六)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出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七)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十一)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