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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高峰时期,在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受理的该国买方限额申请中,经核实为“骗子”买方的比例高达50%以上。由此,中间人B假冒买方C向出口企业A下单,企图通过变更提单收货人、代收行等手段骗取货物的欺诈行为基本被坐实。

    长期以来,乌干达受地缘政治复杂、政府腐败严重、法律法规及资信体系不完善、商业环境较为恶劣等因素影响,“骗子”公司经常冒充合法经营企业,甚至通过行贿等手段骗取合法注册文件进行诈骗活动。高峰时期,在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受理的该国买方限额申请中,经核实为“骗子”买方的比例高达50%以上。

    案例:无缘由变更收货人,露出欺诈阴谋马脚

    2015年7月,宁波某出口企业A通过中间人B介绍,向乌干达买方C出运了近15万美元的货物,单据通过托收行发往乌干达当地代收行D。货物到港前夕,中间人B突然表示买方要求变更收货人,在遭到出口企业拒绝后,又要求将代收行变更为银行E。因双方系首次交易,出口企业A敏锐地察觉到其中异样,向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分公司”)报案。

    宁波分公司随即指示乌干达当地相关机构介入调查,进一步获得以下信息:

    1.买方C是一家成立于1964年的老牌公司,以渔网为主营产品,从不进口A企业出口的货物,且从未在银行D或银行E开户。

    2.买方C表示,其未曾向出口企业A下单,也不认识中间人B。

    3.中间人向出口企业提供的财报存在造假。

    4.经对中间人B的移动电话进行调查,发现注册人并非“B”,中间人极有可能向出口企业提供了假名。

    由此,中间人B假冒买方C向出口企业A下单,企图通过变更提单收货人、代收行等手段骗取货物的欺诈行为基本被坐实。

    案件发生后,在紧急调查的同时,宁波分公司也积极帮助企业处理货物退运事宜,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遗憾的是,因出口企业A未掌握中间人B的实际有效身份信息,无从在短时间内跟踪到“骗子”或追究其责任。

    特征:虚假信息骗取信任,货物到港变更抬头

    结合案件处理经验,我们发现乌干达“骗子”买方通常有如下特征:

    一、“骗子”或以中间商名义实行欺诈,或假冒买方员工实行欺诈。

    二、“骗子”在与出口企业的接触中,通常以配合提供注册信息、财报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多种信息的方式骗取信任,但以上信息或系伪造,或通过盗取等非法手段获得。

    三、货物到港前后,“骗子”通常提出变更提单收货人或变更代收行的要求,以达到获取单据、提取货物的目的。

    建议:谨慎建立贸易关系,务必确认交易主体

    针对乌干达不法商人欺诈行为,中国信保建议出口企业,

    一、对首次交易或有中间人介入的贸易,应详细了解贸易流程,核实确认实际交易主体,并要求买方联络人提供关于其身份的证明文件,切不可轻信买方联络人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冒然交易。

    二、通过专业资信机构(如中国信保)调取实际交易主体资信信息,核查当前交易产品与实际交易主体的经营产品是否一致。

    三、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资信报告中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买方,对买方联络人身份及贸易情况进行确认。

    四、一旦出现风险异动,及时采取措施止损,例如向中国信保报案,委托专业渠道介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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