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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5月: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发布时间:2017年5月19日关键词:开放 预录入 服务业务类别:监管通关点评:5月份只有1份公告,不仅是年内最少,也是近3年来的月度数量最低值(并列)。

    续前:https://www.52by.com/article/11033

    海关公告里的2017(4-6月)

    4月:

    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1日

    关键词:税则 子目注释 调整 废止

    业务类别:征税

    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3日

    关键词:公布 废止 归类决定

    业务类别:征税

    18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9日

    关键词: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 反倾销措施 商品编号 申报要求业务

    别:征税

    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1日

    关键词:通关 免予提交 征免税证明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点评:

    4月的4份公告中,3份与税收征管业务有关,均属于常规性公告:16号因《税则》调整而对《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做出调整,17号公布和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18号因特定商品的反倾销措施由临时反倾销(征收保证金)变为正式征收反倾销税,而对申报商品编号做出要求。

    19号公告是唯一一份监管通关业务的公告,继续简化手续,减少企业提交纸质单据的种类,显示以简政放权和促进贸易便利化为方向的改革不断深化。

    5月:

    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9日

    关键词:开放 预录入 服务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点评:

    5月份只有1份公告,不仅是年内最少,也是近3年来的月度数量最低值(并列)。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公告数量作为改革业务进程或者勤政与否的衡量标准,因为接下来将迎来众多的改革“重头戏”,这样看来,5月份更像是欲扬先抑。

    20号公告发布的《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为更多的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海关与企业间的数据交换拓宽了渠道,是一个“双赢”的措施。

    6月:

    2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6日

    关键词:归类 行政裁定

    业务类别:征税

    22号: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2日

    关键词:香港 澳门 零关税 原产地

    业务类别:征税

    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布时间:2017年6月14日

    关键词:新西兰 AEO 互认

    业务类别:企业管理

    24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关键词:行业标准

    业务类别:征税

    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8日

    关键词:通关一体化 改革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8日

    关键词:简化 港澳 中转 原产地

    业务类别:征税

    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9日

    关键词:共聚聚甲醛 临时反倾销 商品编号 申报要求

    业务类别:征税

    点评:

    6月份7份公告的重要性超过年内任何一个月,甚至可以说是近年来海关改革的“最强音”也不为过。

    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6月份的25号公告开启了海关业务改革的新篇章,将试点一年多并不断加大力度的“通关一体化”改革正式全面推开,将对海关监管体制和对外贸易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我们从2016年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开始,对这项关系到所有进出口企业的重大改革措施保持持续关注,连续发布多篇政策解读和风险提示的文章,zllp.myyxxx_52/:_okgyrwl=od?y5796 zllp.myyxxx_52/:_okgyrwl=od?y5944 zllp.myyxxx_52/:_okgyrwl=od?y6117 欢迎大家参考。在此,我们还必须要再次强调2点:一是用好政策,享受改革“利好”,二是转变观念,防范应对风险。

    6月份的其他公告虽然在25号公告的“光芒”之下略显逊色,但对相关进出口企业而言,同样应当予以重视。

    23号公告虽然只是中国与新西兰海关之间的AEO互认安排,但体现出的却是中国海关不断推进AEO互认的又一成果,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海关对于“诚信守法便利”的落实力度,加大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审查,尽早享受到海关以及其他政府部门针对诚信企业的优惠便利措施。

    22号和26号公告都关系到与港澳之间的贸易安排,且都与原产地有关,相关从业企业应予以关注。

    24号公告公布的海关行业标准涉及进出口环节中海关在化验时对有关商品采用的鉴定、鉴别或测定标准,需要注意,按照规定,凡海关公布行业标准,同时存在其他标准的,海关化验时优先适用海关标准。

    21号和27号公告属于常规性公告

    (待续)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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