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适用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告知承诺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内提出延续申请;
(2)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许可条件;
(3)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清单
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签订的委托书
7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空白表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10施工装修说明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许可证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14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