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适用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告知承诺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内提出延续申请;

(2)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许可条件;

(3)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清单

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签订的委托书

7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空白表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10施工装修说明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许可证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14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8339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