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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问:实施出口管制的无人机具体有哪些?

    答: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一项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第二项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第三项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第四项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问: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什么?

    答:“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1.1款所列

    1.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

    1.1.1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1.1.2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问:企业申报公告所列无人机出口需要向海关提交什么材料?

    答: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来源:天津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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