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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02 —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有直接逃汇行为,也有骗购外汇后再逃汇的行为,对后者的行为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所有能暴富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货代和涉及到外币支付的行业都很容易去涉及到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几个人的货代公司一年流水轻松过亿,大资金流量的情况之下动歪脑筋是非常诱惑人的,如果故意去洗钱或转移资产的话,也是非常容易的。但有些场景之下是货代好心帮忙,比如代收外币货款,或者是有多余的资金想转到境外收取更高的利息,甚至是利用自己的外汇额度去倒买倒卖。司法实践中,逃汇罪的相关案例更多就是“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即采用虚构贸易背景,伪造提单、发票或者重复使用合同发票的方式,将境内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

    01 

    2015年1月至2020年4月,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虚构与境外关联公司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之间的海运业务,制作虚假运输合同、提单等,以向香港公司支付进口海运费的名义,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海公司外汇账户内的


    美元82,966,097元、

    欧元1,500,000元(折合美元1,678,924.28元)、

    港币1,450,000元(折合美元187,042.50元)


    汇至香港公司香港汇丰银行账户。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上海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以向香港公司支付进口海运费的名义,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骗购美元15,312,272元、欧元620,000元(折合美元124,472.70元),汇至香港公司香港汇丰银行账户。


    被告人王某作为上海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组织、指挥、决定上海公司上述向境外付汇活动,其掌控香港公司境外公司账户,安排下属人员制作虚假合同、提单等单证材料,安排下属人员以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直接向境外付汇或购汇后付汇,并最终审批决定上海公司向境外付汇事项。


    本案另一被告人沈某某,作为上海公司的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在明知上海公司通过虚构货运业务向境外付汇的情况下,在王某的指示下,审核通过上海公司的“请款”事项,协助上海公司的上述付汇活动。


    02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万元。


    二、王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沈某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3

    《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有违反规定……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有直接逃汇行为,也有骗购外汇后再逃汇的行为,对后者的行为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在骗购外汇后再逃汇的,涉案金额为1,600万美元,该金额在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中均属数额巨大,但逃汇罪的法定刑重于骗购外汇罪,故应以逃汇罪这一重罪定罪处罚。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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