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全球统一制度没有论述或统一具体的风险评估办法,但有如下一些一般原则:

(a) 所有化学品均应根据全球统一制度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危险分类和信息传达过程中的第一步,应始终是根据全球统一制度的标准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固有危险进行分类;

(b) 基于风险的标签只能由主管部门在消费品背景中应用于化学品的慢性健康危险。所有急性健康、环境和物理危险都应根据固有危险贴标签;

危险分类应直接产生急性健康影响、环境和物理危险标签。涉及风险评估的标签办法只能用于慢性健康危险,如致癌性、生殖毒性,或者基于重复接触的目标器官毒性。该办法可能适用的化学品,仅限于在消费品使用的条件下一般消费者接触的数量和时间有限的化学品; 

(c) 消费者可能的接触和风险,所做的估计应基于在保守的、保护性的假设,最大限度地减少低估接触或风险的可能性对接触的评估或估计,应基于数据和/或保守的假设。对风险的评估和将动物数据外推到人类的方法,也应通过确定不肯定因素,留出保守的安全余地。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关于MSDS及安全标签的强制性使用要求。591号令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同时,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以及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也明确指出了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危化品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等过程中需提供MSDS的强制要求。

因此,从法律层面讲,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化学品的生产、操作、销售、经营、运输等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提供合规的MSDS。此外,从规避风险的角度看,化学品相关企业也需要重视MSDS,向、作业人员、消费者、公众传递正确的化学品信息,避免因MSDS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巨大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MSDS/SDS各国有哪些版本?

㈠ 国际:联合国GHS制度第六修订版本、ISO国际通用版本

㈡ 中国:中国GB版本

㈢ 美国:OSHA版本、 ANSI版本

㈣ 欧盟:欧盟CLP版本、EEC版本

㈤ 加拿大:加拿大HPR版本、WHMIS版本

㈥ 日本:依据日本JIS Z 7253:2012

㈦ 新西兰:依据新西兰HSNO版本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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