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GHS制度、欧盟REACh法规、国际标准ISO 11014-2009、我国GB/T 16483-2008,GB/T 17519-2013等最新规章标准的规定,MSDS(SDS)由以下十六部分信息组成,每个部分的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

第1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主要标明化学品的名称,该名称应与安全标签上的名称一致,建议同时标注供应商产品代码。

应标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该部分还应说明化学品的推荐用途和限制用途。

第2部分——危险性概述

该部分应标明化学品主要的物理和化学危险性信息,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的信 息,如果该化学品存在某些特殊的危险性质,也应在此处说明。 如果已经根据GHS对化学品进行了危险性分类,应标明GHS

危险性类别,同时应注明GHS的标签要素,如象形图或符号、防范说明,危险信息和警示词等.象形图或符号如火焰、骷髅和交叉骨可以用黑白颜色表示。GHS分类未包括的危险性(如粉尘爆炸危险)也应在此处注明。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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