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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自2018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短短1周时间里,海关总署与其他13个部委联合发布11份公告,连同10月9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第82号公告,共计12份,密集传达了一个信息:31项证件在通关环节“无纸化”了。我们通过公告可以看到31种证件“联网核查”的明确信息,推测未见到的7中应当是涉及“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

    20181026日至1031日,短短1周时间里,海关总署与其他13个部委联合发布11份公告,连同109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第82号公告,共计12份,密集传达了一个信息:31项证件在通关环节无纸化了。

    我们为您整理了这12份公告涉及31项证件的证件名称、发证机关、核查方式、起始日期和公布文书等内容,便于您准确了解。此处借用罗永浩老师的一句名言:少啰嗦,先看东西:

    这些证件中,自动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涉及的货物范围最广,其余都是针对某一特殊种类货物的证件,其中,像特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等证件也牵动很多相关从业者以及消费者的神经。

    关于应该如何理解这次大规模的证件联网核查改革,我们提示大家注意廓清3个方面的不当认识:

    一是不再需要办理这些证件了吗?

    当然不是。

    大家注意,这些证件是在发证机关与海关之间实现联网核查,也就是说之前需要进出口企业申领证件后,在进出口环节向海关提交证件,改革之后,进出口企业仍然要向发证机关申领证件,由发证机关将证件的电子数据实时传输海关,此为联网,企业在进出口环节无需再向海关提交纸质证件,而是由海关按照企业提交的证件名称、编号等信息与发证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此为核查

    这样的改革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角度,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准确认识,切不可以为从此不再需要这些证件,否则将以为自己对于政策的理解错误导致严重后果。

    二是纸质证件是不是就不需要了?

    当然也不是。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数据已经联网,申报环节无需提供纸质证件了,是不是企业只要向发证机关办理了申领证件的手续,连纸质证件也不需要了呢?

    这也是很不应该的错误认识。

    公告中在说明了联网核查的措施后,都会单独强调说明因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可见,纸质证件还是必须保留好,以备不时之需的对。

    三是像化妆品、保健食品、婴幼儿奶粉这样的产品进口不再实行许可管理了吗?

    相信这是一个让各方都关注,但却有不同期盼的问题:

    国外出口方、国内进口方当然是期盼更加简化的审批(备案)手续,这里面,又以跨境电商企业为甚,毕竟这几类产品是跨境电商进口的重头

    而消费者一方面也会乐见更多优质产品迅速进入国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却不希望对安全的监管有任何丝毫放松。

    首先要重复一点,无论是许可制还是备案制,这些证件并没有取消;其次,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大背景下,简化手续是肯定的。有这两点的共同作用,我们只能说,有更多安全可靠的国外优质产品更快地进入国内市场是可以期待的。

    在了解了关于这31项证件本身的一些问题后,我们将视线稍稍放宽,来看看为什么会有这么集中的动作?

    回答这个问题就又要联系到我们之前介绍过的国务院10月印发的《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了。

    《工作方案》的第一条就是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取消一批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2018111日前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减至48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通过多种形式全部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这12份公告,我们会发现这正是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行动。

    据海关总署介绍,改革前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有86种,111日前减至48种,减少38种,减幅44.2%。我们通过公告可以看到31种证件“联网核查”的明确信息,推测未见到的7中应当是涉及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

    《工作方案》第二条则要求优化监管证件办理程序。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也就是说,目前这些已经实现联网核查的证件中还有未实现网上申报的,也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实现网上申报。

    看过我们之前文章的朋友会发现,我们在文章里已经提示过,一是密切留意近期政策公告,了解减少了哪些证件,二是准确理解减少既包括取消也包括退出,因此,有的证件确实是不再需要办理,而有的证件只是不再在进出口环节验核,仍然需要办理,只是会转到后续环节验核而已

    在这里,我们想再次提示大家对于《工作方案》的重视。

    通关环节监管证件联网核查12份公告,已经充分显示了各部门在落实国务院《工作方案》上的速度和力度,在落实《工作方案》其他措施方面,同样已经出台了诸多具体规定,仅以海关方面的举措为例:

    《工作方案》第三条要求加强关铁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1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60号《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自11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要求全面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探索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改革试点1030 日,海关总署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自11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

    第六条还要求全面推广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此前,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自20181月起在部分海关试点《海关专用缴款书》自行打印试点,并在8月扩大试点范围,相信这项工作从试点转为常态化只是时间问题。

    第七条要求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海关总署于1019日发布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将部分进口矿产品(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第十一条要求推进与毗邻国家和地区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和共用,推动工作制度和通关模式的协调,支持陆路边境口岸创新通关管理模式,海关总署1113日发布2018年第166号《关于启动实施中哈海关关铁通项目试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而此前自2017年起,关铁通项目已经在部分海关开始试点;

    第十七条要求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第十八条要求“201810月底前,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我们已经从多个渠道了解到支付物价等部门加强检查的动作以及收费清单上墙的要求。

    以上是我们已经看到的落实举措,也使我们相信其他要求不会落空,对于更加优化的口岸营商环境,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有理由充满期待。

    例如,《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确定的工作目标中,就有“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世界银行跨境贸易便利化指标排名提升30位”,而我们看到,今年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跨境贸易得分从去年的69.91提高到82.59,排名从去年第97位跃升至今年第65位,上升32位,而在该报告中另一个更具有全面代表性的指标“营商环境”(Easy of Doing Business)上,中国得分73.64,排名46位,同样上升32位,是营商环境改善最为显著的经济体之一。

    国务院要求的跨境贸易便利化指标排名“提升30位”,应在35位左右(今年第35位是摩尔多瓦),而在“营商环境”指标上,应到16位(今年第16位是爱沙尼亚),以今年的得分来看,意味着将超过许多我们印象中的传统商业强国:

    比利时45位)

    日本39位)

    瑞士38位)

    荷兰36位)

    葡萄牙(34位)

    法国32位)

    西班牙30位)

    德国24位)

    加拿大22位)

    澳大利亚18位)

    芬兰(17位)

    这无疑将是一个十分了不起的成就。当然,如果以我们目前全世界GDP2位来看,这似乎又不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位置,提醒我们在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方面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当然,除了进出口企业对于国务院的这20条措施应当认真研读,我们还一再提示除了进出口企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也应当看到20条措施之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发现新的增长点。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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