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P养殖场标准,养殖场应执行有效记录系统,能够提供及时的、有条理的、准确的记录

可追溯性(所有生产系统)

审核条款

T1: 养殖场应执行有效的记录系统,能够提供及时的、有条理的、准确的记录。由负责数据收集的指定受训个人或小组执行并监察,以确保系统完整性和准确性。

T2: 养殖场应拥有一个在线可追溯系统或养殖场内部数据库,该数据库由书面记录、文件、表格、笔记、文档或上述任意系统的组合组成,在审核期间应提供所有的记录以供核查。

T3: 养殖场应为每个养殖单元和养殖周期做好完整的、准确的记录,包括养殖单元识别码,单元面积和产量。

T4: 根据第3.44条的规定,养殖场应保留完整准确的鱼种来源(包含孵化育苗场的BAP认证状态)和投苗量(中后期、幼体、鱼苗)、投苗日期、种苗种类和种苗特征(适用时)的记录。种苗特征如外来种、不含特定病原体、对特定病原体的耐受、杂交、三倍体、性反转物种、转基因或生物工程物种。

T5: 养殖场如果同时从BAP认证和非BAP认证来源处购买种苗,应区分记录其来源并谨防将BAP认证和非BAP认证的产品批次混合,为此,养殖场要制定相关制度并贯彻执行。如果收获产品的种苗来源于非BAP认证的育苗场,其不得声明育苗场有关的BAP星级状态。

T6: 养殖场如果从非BAP认证育苗场和/或其他中间厂商处购买种苗,应区分记录其厂家来源,并有谨防将采购的苗种材料混合/合并,为此,养殖场要制定相关制度并贯彻执行。使用 上述苗种收获的产品,不得声明育苗场有关的BAP星级状态。(注意:该条不适用于养殖 场内部和/或靠近养殖场的育苗场,这些育苗场作为认证的一部分,在养殖场年度审核中 进行审核) 

T7: 针对饲料生产商(包括其BAP认证状态)以及每个生产单元每次使用饲料的数量和批号, 养殖场都应该做好完整的、准确的记录。 

T8: 针对孵化场和养殖场使用的所有抗生素或其他治疗性药物(包括剂量、治疗开始和结束 日期),养殖场都应做好完整的、准确的记录。

T9: 针对养殖场中使用的任何化学药物或水质处理剂(杀菌剂、驱虫剂、除草剂、灭藻剂、 杀虫剂、氧化剂及益生菌),养殖场都应做好完整的、准确的记录,记录包括使用剂量和 处理日期。 

T10: 针对虾类和甲壳类养殖中使用的亚硫酸盐(如焦亚硫酸钠)或其他在收获时获准用以控 制黑变现象的食品加工助剂/添加剂,养殖场都应该做好完整的、准确的记录。 

T11: 针对收获捕捞日期、收获捕捞量、流动文件编号(如果适用)以及(多个)加工厂或(多 个)购买者,养殖场都应该做好完整准确的记录。如果收获捕捞的产品批次流入不止一 家加工厂或购买者,应该记录每一批次产品对应的加工厂或购买者。 

T12: 养殖场应向所有加工厂或购买方提供以下有关收获产品的信息(如果适用):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场政府备案号  BAP养殖场认证号  生产方法(池塘、网箱、水库等)  养殖单元识别码(如:单个池塘/网箱 ID号)  鱼苗或后期幼体来源,包含相关的苗种信息(如BAP星级状态、本土/外来种、不含特 定病原体、对特定病原体的耐受、杂交、三倍体、全雌/全雄、性反转物种、转基因 或生物工程物种)  交货日期和批次号(批次的定义是一天内交付的单个池塘或养殖单元的水产品)  估算收获捕捞动物的平均大小、数量、总净重和计量单位(如公斤,吨),用于计算 物料平衡  运输文件编号(如适用)  使用的饲料信息(BAP星级状态、商业品牌名称、类型及批号)  化学药品处理报告  产品中微生物、抗生素和化学物质的检测数据(前提是养殖场自身进行了此类的检测) 

T13:养殖场应保持所有与其产品BAP标准符合性相关的买方投诉记录,以及对此类投诉的调查 和及采取的处理、纠正措施的记录。 

T14:养殖场应记录并证明养殖场与BAP认证的设施之间的关系,以完成能声明其BAP星级身份 保持的目的。包括:  所有供应商的名称(饲料厂、孵化场和育苗场)  所有产品接收者的名称(加工厂)  与以上BAP认证企业间的年交货量:饲料和捕获的产品吨/年为单位计算,孵化和 育苗以鲜活的水生动物的数量。 注:审核员必须验证这些交货量/物料平衡的数据,并把汇总数据记录于审核报告中。 

T15:无论声明的捕捞的产品处于何种星级声明的状态,养殖场都应该为审核员提供数据,以 便审核员至少进行两次反向追溯演练(分别追到饲料和苗种)以及一个正向追溯演练(追 到加工厂)。这些追溯演练的结果应符合预期。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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