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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三)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进境饲料一般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指定企业备案指南,有需要的企业来了解一下吧。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一)企业选址及环境要求

    1.1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存放加工生产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

    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

    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三)规章制度及措施

    3.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4.1进境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4.2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等。

    4.3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进境Ⅰ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四)规章制度;

    (五)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六)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通过系统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动植物检疫→进境Ⅰ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三)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四)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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