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澳门专利无效制度采用行政审查前置+司法终局裁判的双轨模式,具有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以下从法律框架、程序规则及跨境衔接等维度展开分析,重点比对与香港制度的差异:

一、制度架构:双阶制衡

1. 法律依据

核心法规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号法令)第129-135条

《民事诉讼法典》关于司法上诉的规定

管理机构: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知识产权厅

2. 无效程序双轨路径

二、行政审查程序(前置必经阶段)

1. 启动条件

主体:任何厉害关系人

理由范围:(1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2)说明书不充分(3)修改超范围(4)违反公序良俗

2. 审查流程

提交材料:无效请求书+证据(中/葡/英三语之一,非葡语需官方翻译

答辩期:专利权人30日内回应

技术审查:DSEDT可委托检索机构出具报告(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决定期限:通常12-18个月

关键规则:

可请求部分无效(第131条)

专利权人可同步提交修正请求(限于说明书非权利要求)

三、司法上诉程序

1. 管辖法院:初级法院

上诉期限:收到行政决定后30日内

审理范围: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可引入新证据)

特殊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简化流程(通常6-12个月审结)

2. 终审机制

上诉法院:中级法院(法律审)

终局性:不得再上诉至终审法院(与香港CFA不同)

四、专利类型与无效特性

注:澳门发明专利多基于中国延伸专利(占总量83%),但无效审查仍独立进行。

五、证据规则核心要点

1. 语言要求

非葡语证据须经澳门公证认证翻译(成本占比约35%)

接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需葡语摘要)

2. 技术查明

官方委托:DSEDT可要求中国/欧洲专利局提供技术意见

专家辅助:当事人可申请技术顾问出庭(法院指定或双方认可)

六、跨境衔接机制

1. 中国延伸专利的特殊性

无效依据:可援引中国专利局的复审决定,但不具约束力

程序并行:中国无效决定不影响澳门行政程序(案例:2020年药品专利无效案)

2. 大湾区证据协作

依《粤澳知识产权合作协定》可跨境调取企业登记、质检报告等证据

香港法院判决可作辅助证据(需葡萄牙语翻译及公证)

七、企业实操策略

路径选择建议

八、制度优劣对比(vs. 香港)

核心提示:

澳门制度更适合预算有限或需利用中国审查资源的案件;涉及复杂技术争议时,香港的专家证人体系更具优势。企业宜根据专利类型、市场重要性及成本预算动态选择管辖地。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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