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无效制度以《1970年专利法》为核心,以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健康(尤其是药品可及性)为特色。通过严格的专利性标准(如第3(d)条)和独特的授权后异议程序,印度在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独树一帜。本文结合法律条文、判例演进与程序变革,系统解析印度专利无效制度的关键规则与实务策略。
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印度专利法》第64条)
根据《印度专利法》第64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包括:
核心特色:
第3(d)条:印度独有的“疗效门槛”,在诺华诉印度案(2013)中确立,成为药品专利无效的主要依据。
强制许可关联:专利无效常与强制许可程序(第84条)联动,以促进仿制药生产。
PART .02无效程序:授权后异议与撤销诉讼双轨制
1. 授权后异议程序(Post-grant Opposition, 第25(2)条)
时限:专利授权公告后1年内向印度专利局(IPO)提出。
主体资格: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竞争对手、NGO、个人)。
核心流程
特点:
低成本高效:费用约2,000-5,000美元,平均处理时间12-18个月。
证据灵活性:可提交新证据,包括实验数据与专家意见。
2.撤销诉讼(Revocation Petition, 第64条)
管辖法院:
各邦高等法院(自2021年IPAB废除后)。
适用情形:
异议期届满后挑战专利有效性;
在侵权诉讼中作为反诉提出。
程序特点:
严格证据规则:需在诉状中列明全部证据(《民事诉讼法》Order VI Rule 2);
高成本长周期:诉讼费用约5万-20万美元,平均耗时3-5年。
PART .03程序变革:IPAB废除后的司法调整
IPAB的职能转移:2021年《 tribunals Reforms Act》废除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其专利无效上诉管辖权移交至高等法院。
实务影响:
管辖权分散:不同高等法院可能对同类案件作出差异判决;
专业度下降:法院缺乏IPAB的技术专家支持,更依赖外部专家证词。
PART .04证据规则与攻防焦点
举证责任:由无效请求人承担,需达到“盖然性优势”(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标准。
核心证据类型:
证据提交时限:法院诉讼中需在立案后30日内提交证据清单(《专利规则》第137条)。
PART .05典型案例与规则演进
1、Novartis v. Union of India(2013):
最高法院援引第3(d)条,认定格列卫(Imatinib)新晶型专利无效,确立“疗效提升”审查标准。
2、Bayer v. Natco(2019):
德里高等法院以缺乏创造性撤销肝癌药物索拉非尼专利,采纳组合现有技术文献。
3、Lee Pharma v. AstraZeneca(2016):
专利控制人以说明书披露不充分为由,撤销糖尿病药物沙格列汀专利。
PART .06实务策略与行业指南
1.程序选择策略
速决优先:针对高风险专利(如药品),优先在授权后1年内提出异议。
侵权反制:在收到侵权诉状后30日内提起撤销反诉(《专利法》第107条)。
2.医药专利特殊策略
第3(d)条攻坚:收集对比药品生物利用度、稳定性数据,证明无显著疗效提升;
强制许可联动:通过公共利益抗辩推动专利无效(如Natco v. Bayer案)。
3.证据攻坚要点
本地化证据:优先采用印度期刊、临床实践指南作为现有技术;
公证认证:海外证据需经印度驻外使领馆认证,非英语文件附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