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作为欧洲专利诉讼的核心战场,其专利无效制度以司法双轨制为特色——专利无效由联邦专利法院(BPatG)专属管辖,侵权诉讼则由地区法院审理,形成全球独有的“分轨制”(Bifurcation)。这一制度既加速了侵权救济,也催生了复杂的无效攻防策略。结合其在欧洲专利组织(EPO)和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核心地位,德国专利无效制度已成为跨国企业必须精研的“战略要塞”。

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德国专利法》PatG § 22)

根据《德国专利法》(Patentgesetz)第22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

特殊规定:

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可在无效程序中被挑战,但仅审查新颖性/工业实用性(§15 GebrMG)。

补充保护证书(SPC):基础专利无效则SPC自动失效(§16a PatG)。

PART .02司法双轨制:无效程序与侵权程序分离

1、无效程序:联邦专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 BPatG)专属管辖

核心流程

程序特点:

技术合议庭:由3名法律法官+1名技术法官(如专利审查员、工程师)组成。

口头听证强制:90%案件需开庭辩论(平均时长12-18个月)。

临时禁令联动:地区法院侵权诉讼可能因无效程序中止(§148 ZPO)。

2、侵权程序:地区法院(Landgericht)管辖

(1)核心法院

杜塞尔多夫、慕尼黑、曼海姆三地法院审理全德80%专利侵权案。

(2)分轨制风险

侵权法院可能快速颁发禁令(平均3-6个月),而无效程序仍在进行;

若专利最终被无效,被告可索赔但难以弥补市场损失。

(3)程序成本对比

PART .03与欧洲专利制度的深度绑定

1. 欧洲专利在德国的无效

(1)EPO异议程序:

欧洲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可向EPO提出异议(费用约38,850欧元);

成功则专利在德国自动失效。

(2)国家无效程序:

异议期届满后,需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EPO异议结论对BPatG无强制约束力,但具高度参考价值(BPatG判例X ZR 12/17)。

2.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革命性影响

德国已批准UPCA:UPC自2023年6月1日运行,管辖欧洲专利在德国的效力。

关键规则:

过渡期:2023-2030年,权利人可选择退出UPC管辖;

集中管辖:UPC无效裁决在17个成员国统一生效;

程序提速:无效诉讼目标时限12个月(远快于BPatG)。

PART .04证据规则与攻防

举证责任:由无效请求人承担(§179 ZPO),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核心证据类型:

证据保全:可申请法院扣押侵权产品或生产设备(§140c PatG)。

PART .05无效的后果与救济机制

溯及力:无效判决生效后,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22(1) PatG)。

部分无效:常见结果,BPatG可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22(2) PatG)。

跨国影响:

UPC无效裁决在17国生效;

BPatG判决仅限德国,但可通过欧盟判决互认执行。

PART .06企业攻防策略指南

1.程序选择策略

速攻策略:

对高风险专利,优先在**EPO异议期(9个月)**内攻击;

同步在UPC提起无效诉讼(若专利未选择退出)。

防御策略:

在侵权诉讼中申请中止程序(§148 ZPO),等待BPatG无效结果;

利用实用新型快速登记制度(1-3个月)构建临时保护屏障。

2.证据准备铁律

EPO档案挖潜:深度分析同族专利审查历史,定位审查员质疑点;

公证优先原则:销售记录、网页快照等必须经德国公证(Notar)。

3. 行业定制方案

汽车/通信业:

聚焦标准必要专利(SEP),以FRAND抗辩促交叉许可;

援引ETSI/IEEE标准证明显而易见性。

医药企业:

针对剂型专利,组合使用晶体结构数据库(如CSD)证明新颖性缺失;

利用Bolar例外(§11 PatG)开展仿制药试验。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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