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作为全球创新指数领先的国家,其专利无效制度以行政审判为主导、司法审查为保障,形成高效且严谨的“双阶制”体系。与德国的分轨制不同,日本专利无效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日本专利局(JPO),法院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流程、证据规则等维度,系统解析日本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逻辑与实务要点。
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日本专利法》第123条)
根据《日本专利法》(特許法)第123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
特殊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理由仅限新颖性、实用性和重复授权(《实用新型法》第37条)。
补充保护证书(SPC):基础专利无效则SPC自动失效(《药事法》第14条之3)。
PART .02、无效程序:行政审判与司法审查双阶制
1. 行政审判程序(JPO审判部)
管辖机构:日本专利局审判部(審判部),下设化学、机械、电学等技术领域分庭。
核心流程
程序特点:
合议组构成:3名或5名审判官(兼具技术背景与法律资格)。
审理周期:平均12-18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2年。
订正审判联动:专利权人可在无效审判中请求订正权利要求(第134条)。
2. 司法审查程序
管辖法院:
一审: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专属管辖。
终审: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
审查范围:仅审查JPO裁决的合法性(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不重新审理技术事实。
关键判例:
平成20年(行ケ)第10010号:最高法院明确,法院不得直接认定专利有效性,须尊重JPO技术判断。
RT .03、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的联动
无效抗辩:侵权被告可在诉讼中主张专利无效,但法院通常中止审理等待JPO无效审判结果(《民事诉讼法》第148条)。
例外情形:若法院认为专利明显无效,可直接驳回原告诉求(最判平成12年4月11日)。
反向支付策略:医药领域常见,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达成协议,延缓无效审判进程以延长市场独占期。
PART .04、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由无效请求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179条),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核心证据类型:
证据提交期限:请求人需在请求日起3个月内提交全部证据(《审判规则》第13条)。
PART .05、订正审判制度:专利权人的防御武器
程序联动:在无效审判中,专利权人可同步请求订正权利要求(第134条)。
订正限制:
不得扩大或实质变更权利要求范围;
不得新增未记载的技术特征(最判平成23年2月8日)。
策略价值:通过缩小权利要求范围,规避无效风险并维持部分权利。
PART .06、实务策略与行业应用
1.程序选择策略
速决优先:针对高风险专利,优先启动JPO无效审判(比侵权诉讼更快)。
侵权反制:在收到侵权警告函后,立即提起无效请求以争取谈判筹码。
2.医药专利特殊规则
药品复审制度:仿制药企可通过《药事法》第14条之4挑战原研药专利,触发JPO优先审理。
数据保护期联动:专利无效可能影响数据独占期(最判平成30年7月17日)。
3.证据攻坚要点
JPO审查档案利用:获取同族专利的审查意见书,定位新颖性/创造性缺陷。
公证文书强制要求:销售记录、网页证据需经日本公证人(公証人)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