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在其官网中发布通知:鉴于扩展 / 部分欧洲检索报告的出具时效性已实现持续改善,欧洲专利局决定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将 PACE 项目的加速机制限定于审查阶段。届时,专用的欧洲专利局表格 1005 仅包含审查阶段的加速请求事项。

Part1修订背景及目的
自 2015 年前述通知发布以来,欧洲专利局始终恪守承诺,致力于在申请日或《欧洲专利公约》(EPC)第 161 条第 2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为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欧洲专利局未担任(指定)国际检索单位的 PCT 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案件)出具扩展 / 部分欧洲检索报告,这一成果为欧洲专利局审查 PACE 项目、提供更高效服务创造了条件。
2024 年,欧洲专利局出具扩展 / 部分欧洲检索报告的平均时长为五个半月。基于此,欧洲专利局已将欧洲专利申请加速机制的修订纳入《2028 年战略计划》(SP2028)所规划的长期工作范畴。
本次修订旨在帮助申请人更充分地利用该项目,并助力欧洲专利局尽快处理加速审查申请。
PACE 项目将继续为希望快速推进申请进程的申请人提供支持,确保其在紧凑期限内获取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欧洲专利公约》第 71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任何通知。
Part2修订内容
1、欧洲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仅依书面请求启动。申请人须使用专用请求表格(欧洲专利局表格 1005),且该表格必须通过在线方式提交 。欧洲专利局不处理非正式提交(即未使用专用表格)或纸质提交的加速请求。
2、PACE 项目参与请求(简称 “PACE 请求”)仅可在程序的审查阶段提交一次,且每次仅针对一项申请。加速审查的 PACE 请求可在审查部门开始负责该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后提交 。
3、欧洲专利局不对外公布加速审查请求,且根据局长 2007 年 7 月 12 日的决定⁴,该类请求不纳入案卷查阅范围。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被移出 PACE 项目:
PACE 请求已撤回;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被驳回;
申请被撤回;
申请被视为撤回。
无论《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如何,上述情形均适用。在此类情况下,申请不得恢复纳入 PACE 项目,即针对该申请的第二次 PACE 请求将不予处理。
5、此外,若未在《欧洲专利公约》第 51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维持费,加速审查程序将暂停。
6、PACE 项目下的加速审查仅在实际可行且不超出审查部门工作量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提供。在部分技术领域,因 PACE 请求数量较多可能存在相关限制。对于为其全部或大部分申请均请求加速审查的申请人,欧洲专利局通常会要求其通过筛选方式限制 PACE 请求的数量。
7、申请人可向欧洲专利局客户服务部门咨询已提交 PACE 请求的申请状态。
8、参与 PACE 项目的请求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9、对于欧洲专利局同时担任(指定)国际检索单位的 PCT 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案件,原则上可在任何时间提出加速审查请求,例如:
在向欧洲专利局进入欧洲阶段时;
与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161 条第 1 款要求提交的针对国际检索报告(WO-ISA)、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或补充国际检索报告(SISR)的任何答复一并提交。
10、当收到加速审查请求后,欧洲专利局将尽最大努力在审查部门收到申请、申请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70a 条或第 161 条第 1 款提交的答复、或加速审查请求(以较晚者为准)后的三个月内发出下一次官方通知。
11、在申请仍处于 PACE 项目处理流程的前提下(参见上文第 4 段),欧洲专利局将力求在收到申请人答复后的三个月内发出后续审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