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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如果企业认识不到这一点,很有可能在应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核查时错失先机。有的企业反映,海关到企业核查特许权使用费时,往往已经提前掌握了企业非贸项下对外支付的情况,包括支付依据的合同,甚至包括实际支付的金额。这个特定条件就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但并未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之中。

    近期,多家企业咨询有关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要求和企业应对要点,在交流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在诸如海关为什么会查特许权使用费、哪些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哪些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交税以及应该交多少税等问题上存在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导致应对失措,甚至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针对大家容易出现误解的情形,为帮助企业准确认识相关疑难问题,正确应对,合理合法维护企业权益,我们建议企业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以前较少遇到海关来查特许权使用费,近来海关似乎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核实力度?

    有的企业介绍,虽然已从事多年进出口业务,也曾经接受过海关的各种稽查、核查,但却是头一次因为特许权使用费而接受海关核查,从进出口同业者那里得到的信息也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遇到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同时,这一情况也从近来向我们咨询特许权使用费事宜的企业明显增多上得到了佐证。

    企业有这种感觉应该说是敏感而准确的。之所以企业会有这样的感觉,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原因:客观方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在增加,改革开放初期以低技术、低附加值和出口为主的外贸业态逐渐向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增加进口的方向转变,推动了技术、商标等特许权利的引进,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随之增加;主观方面,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观念逐渐转变,受制于客观情况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实际,海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识和了解上也呈现出相同的变化轨迹,同时,对于这一费用是否应税、如何认定、如何分摊计算等问题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

    因此,企业有“以前查的少,近来查的多”的感受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企业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近来海关越来越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主客观原因将长期存在,海关今后将不断加大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关注和核实力度,企业切不可再以昨天的眼光观察今日和明日的局势,而必须及时调整思路,积极应对形势变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海关为什么会来查特许权使用费,而且还要求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到进口货物价格中补税?

    有的企业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非贸易项下支付的费用,有的与进口货物分别签订合同,支付对象、时间等都可能与进口货物相分离,为什么海关会来核查这笔费用,而且还会对有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求计入进口货物的价格中补税呢?

    企业有这种疑惑,是因为对海关征收税款对象和构成没有准确把握。海关负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征税等职责,其中,对于进出口货物征收税款的对象是货物的实付和应付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包括了货物价格、运费保险费,同时,对于其他与货物相关的价格调整项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要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而特许权使用费就是属于价格调整项目之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并征收税款。

    如果企业认识不到这一点,很有可能在应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核查时错失先机。企业要清楚,即使通过非贸渠道支付,即使与货款分属不同的收款人,即使与货款不是同时支付,这些都不影响海关有权核实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也不会对于海关要求补税产生影响。

    三、哪些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为什么海关会对有的费用征税,而有的费用则不征?

    有的企业发现,虽然都是通过非贸渠道支付的费用,海关并非全部要求补税,那么,这种征与不征的对象有什么区别呢?

    这个问题其实是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的认识不清导致的。按照海关《审价办法》的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实际上企业通过非贸渠道对外支付的费用并不局限于为获得上述几种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情况,因此,就会出现有的征、有的不征的现象了。

    针对这一情况,企业首先要对自身非贸项下支付的费用有全面的把握,对照有关规定,准确判断每一笔费用是否符合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对于可以确认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用,企业也不可掉以轻心,因为,即使不符合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还有可能因为符合其他价格调整项目而被要求征税。

    四、海关是怎么知道企业非贸项下对外支付的情况的?

    有的企业反映,海关到企业核查特许权使用费时,往往已经提前掌握了企业非贸项下对外支付的情况,包括支付依据的合同,甚至包括实际支付的金额。而且,这种情况在前些年并不多见,但近来却越来越普遍。非贸项下的支付并不需要办理海关方面的任何手续,那么,海关是如何掌握这些信息的呢?

    我们把企业出现这种疑问的原因归纳为“只知低头拉车,不知抬头看路”,也就是只关心本企业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国家治理大环境变化的关注。2014年12月26日,国务院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即“三互”)”要求的重大举措,方案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推进通关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强调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大环境变化的主要表现,也是海关越来越多的掌握企业非贸项下支付信息的原因所在。

    事实上,海关与口岸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互换的努力一直都在进行,只不过以往更多的是局部的和有限的沟通,而今后,更加全方位的沟通将成为常态,企业切不可掩耳盗铃,忽视这种变化,而应当站在更加全局性的高度统筹认识并防范风险。

    五、只要企业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就一定要交税吗?

    有的企业提出,是不是只要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就一定会被海关要求交税呢?为什么不同企业面对海关核查的结果却不一样,都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且具体的费用内容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海关并没有一律都要求交税呢?

    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条件,简单地说,确实不是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都会被海关要求交税,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才会被要求交税。这个特定条件就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但并未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之中。大家很容易发现,这里的“应当”就是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的关键。关于何种情况属于“应当计入”,海关的《审价办法》中采取了反向排除性规定,即规定2种不应当计入的情形,符合其一就不计入,2种情形都不满足就应当计入。这2种情形是: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所以,当你发现不同的企业虽然都支付了内容相同的特许权使用费,但结果却是一个要交税,而另一个却不用交税时,答案就在于,不用交税的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一定符合了上述2种情形之一,而交税的企业则是没有符合任何一种情形。

    六、如果确定要交税,是不是全部的特许权使用费都要交税呢?

    有的企业会问,是不是只要应当交税,就得把全部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到货物的完税价格里呢?为什么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相同,交税的时候却有的交的多,而有的企业交的少呢?

    首先要明确,即使符合应当计入的情形,也不是全部的特许权使用费都要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其次,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具体应交税款时要分三步走:

    一是确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比如,A、B公司均按照销售货物价值的5%计提并对外支付1000万元技术转让费, A公司进口货物只占全部计提基数的20%,而B公司的进口货物占到了计提基数的60%,那么,A、B公司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分别为200万元和600万元;

    二是确定进口货物种类及相应占比,比如,A公司进口x、y共2种货物,各占计提基数的10%,而B公司只有z货物1种进口货物,则x、y、z货物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和600万元;

    三是对应各自税率计算税款,比如,x货物的进口关税率和增值税率分别为10%和17%,y货物的分别为20%和17%,z货物的分别为0和17%,则相应的综合税率别为28.7%、40.4%和17%,分别乘以对应应税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100万元和600万元,应交税款分别为28.7万元、40.4万元和102万元,A、B公司同样支付10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补交税款却分别为69.1(28.7+40.4)万元和102万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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